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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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籌建軍人公墓,以安葬、安厝、祭祀、紀念亡故役男。
- 2.縣(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全部經費及直轄市政府籌建軍人公墓所需半數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其餘所需管理維護、祭祀、紀念及表揚等經費得由內政部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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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依需要籌建軍人公墓,用於安葬、安厝、祭祀和紀念亡故的替代役男。 根據內政部網站上的資料,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表揚和紀念那些因公而亡的替代役男,提供一個適當的安息之地。政府可以提供經費補助以籌建軍人公墓,但管理維護、祭祀、紀念和表揚等相關費用可以由內政部依情況酌予補助。 參考資料:內政部網站 - 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2_monthlycontent-13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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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