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亡故替代役役男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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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辦理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
- 2.境外亡故役男之遺骸由服勤單位協助遺族運送返國或就地火化後將骨灰攜回國內,並辦理後續安葬、安厝事宜,需用機關視需要提供協助。
- 3.亡故役男無遺族時,其遺骸之保管、冰存、安葬及安厝由服勤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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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