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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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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到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補上民法成年與兒少保護中間兩年的空白。

Q · 剛滿十八歲被家暴或被趕出家門,社工還能管嗎?

能。兒少法 110 讓 18 到 20 歲仍適用緊急安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意思是即使你已成年,遭遇家暴、被遺棄、流落街頭、被逼從事不法行為等情境,社政機關仍可比照未成年人的緊急安置程序處理,把你帶離危險環境、安置到庇護處所,不必等保護令核發。但本條只延伸保護性措施,不延伸所有兒少法條文。

白話解讀

你剛滿十八歲,法律上算「成年」了。出事的時候你以為自己只能靠自己,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看名字就跟你無關了。錯。這條把法律的保護網偷偷往上延伸了兩年。如果你在十八歲到未滿二十歲之間遭遇家暴、性侵、被父母遺棄、流落街頭、被逼從事危險工作,社政機關照樣可以對你做「緊急安置」(把你帶離危險環境、安置到庇護所或寄養家庭、提供生活照顧),就像對待未成年人一樣。這個保護不會因為你過完十八歲生日就自動消失。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施暴的家長、不肖雇主、人口販子,會等被害人一過十八歲生日就翻臉說「你已經成年,社工不能管你了」。這條就是專門用來打掉這套話術的。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為兒少保護成年延伸條款,規定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使兒少保護的安置機制能銜接到剛成年的青年身上。此條為兒少保護政策跨越民法成年界線的法律基礎,補上 18 至 20 歲遭遇家暴、被遺棄或流落街頭時的制度空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十九歲被家暴,社工說我已成年要走家暴法,這樣對嗎?

不完全對。家暴防治法和兒少法第 110 條不互斥,你可以兩條路同時走。家暴法給你保護令(限制施暴者接近),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緊急安置讓社工可以立刻把你帶離現場、安置到庇護處所,不必等法院核發保護令。實務上很多地方政府的家防中心和兒少保護科是分開的,如果家暴中心推你,直接打 113 改報「兒少保護」會更快啟動安置。

Q2「準用」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不直接寫「適用」?

「準用」是法律技術用語,意思是在性質相容的範圍內比照適用。立法者用「準用」而不是「適用」,是因為十八歲到二十歲的人已經是成年人,不能把整部兒少法所有條文都套上去,那會跟民法成年規定衝突。所以只挑出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這塊,讓保護功能延伸但不影響成年地位。實務上爭議常出在準用範圍多大,可以主張的是緊急安置、繼續安置、生活扶助,不包括強制就學等規定。

Q3如果我快滿二十歲了被安置,二十歲那天會被趕出來嗎?

不會被立刻趕出來,但依據改變了。本條的保護到未滿二十歲為止,但第 111 條銜接:如果你在安置期間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可以繼續安置到二十歲,已就讀大專的甚至可以到畢業為止。所以重點不是年齡到了沒,而是自立評估的結果。安置期間主動配合社工做自立準備計畫(求職、求學、儲蓄),會大幅提高被評估為需繼續安置的可能性。

Q4兒少法第 110 條是什麼?

規定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是兒少保護成年延伸的法源依據。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法律技術用語,意指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只延伸保護性措施,不延伸全部兒少法條文;適用則是完全套用。

Q6緊急安置是什麼?

社政機關為脫離立即危險,將兒少帶離原環境並安置到庇護所、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的保護性處分,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要件。

Q718-20 歲被緊急安置會去哪?

依社工評估送到庇護所、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不是被關起來,是保護性而非懲罰性處分。

Q818 歲被家暴怎麼辦?

撥打 113 → 說明年齡與危險情境 → 引用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緊急安置 → 配合社工現場評估 → 取得案號保存程序紀錄。

Q9怎麼證明需要緊急安置?

提出受虐、被遺棄、流離失所或被逼從事不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傷勢照片、對話紀錄、目擊證人),社工現場依本法第 56 條判斷。

Q10安置期間生活費誰負擔?

原則由扶養義務人支付,依本法第 114 條,若不依規定支付,主管機關可代墊後依法追繳,被安置人不需自負。

Q11113 專線過了 18 歲還能打嗎?

能。113 不限年齡受理求助,引用本條後可啟動兒少保護程序,跟家暴中心是不同窗口。

Q12兒少法 110 vs 家暴法保護令哪個快?

本條的緊急安置可立刻啟動,不必等法院核發;家暴法保護令需法院審核需數日。兩者可同時走,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conditionsspeedvenuetarget
兒少法 110 緊急安置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遭遇兒少法 56 條情境立即啟動社政機關庇護所/中途之家/寄養家庭
家暴法保護令符合家庭暴力定義之被害人法院審核(通常保護令數日內核發)法院限制施暴者接近被害人
兒少法 111 繼續安置原已安置者滿 18 歲且自立評估未通過原案延續社政機關延伸至 20 歲或大專畢業
成年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滿 20 歲、符合低收入或特殊境遇申請審核(數週)社政機關經濟性協助為主

conditions

兒少法 110 緊急安置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遭遇兒少法 56 條情境
家暴法保護令
符合家庭暴力定義之被害人
兒少法 111 繼續安置
原已安置者滿 18 歲且自立評估未通過
成年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
滿 20 歲、符合低收入或特殊境遇

speed

兒少法 110 緊急安置
立即啟動
家暴法保護令
法院審核(通常保護令數日內核發)
兒少法 111 繼續安置
原案延續
成年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
申請審核(數週)

venue

兒少法 110 緊急安置
社政機關
家暴法保護令
法院
兒少法 111 繼續安置
社政機關
成年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
社政機關

target

兒少法 110 緊急安置
庇護所/中途之家/寄養家庭
家暴法保護令
限制施暴者接近被害人
兒少法 111 繼續安置
延伸至 20 歲或大專畢業
成年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
經濟性協助為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児童福祉法第 31 条第 2 項(措置の延長:未滿 20 歲之繼續支援)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 16 조의 3(자립지원 대상자:滿 18 歲後最長至 24 歲之自立支援)
德國SGB VIII § 41(Hilfe für junge Volljährige:青年成年人協助,原則至 21 歲,特殊情況可至 27 歲)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 222-5(Aide aux jeunes majeurs:青年成年人協助至 21 歲)
美國Foster Care Independence Act of 1999 + Fostering Connections Act 2008(John H. Chafee Program 寄養青年自立協助,可延伸至 21-26 歲)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11 全文修正)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011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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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規定:「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