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0 條
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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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到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補上民法成年與兒少保護中間兩年的空白。
Q · 剛滿十八歲被家暴或被趕出家門,社工還能管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意思是即使你已成年,遭遇家暴、被遺棄、流落街頭、被逼從事不法行為等情境,社政機關仍可比照未成年人的緊急安置程序處理,把你帶離危險環境、安置到庇護處所,不必等保護令核發。但本條只延伸保護性措施,不延伸所有兒少法條文。
白話解讀
你剛滿十八歲,法律上算「成年」了。出事的時候你以為自己只能靠自己,因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看名字就跟你無關了。錯。這條把法律的保護網偷偷往上延伸了兩年。如果你在十八歲到未滿二十歲之間遭遇家暴、性侵、被父母遺棄、流落街頭、被逼從事危險工作,社政機關照樣可以對你做「緊急安置」(把你帶離危險環境、安置到庇護所或寄養家庭、提供生活照顧),就像對待未成年人一樣。這個保護不會因為你過完十八歲生日就自動消失。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很多施暴的家長、不肖雇主、人口販子,會等被害人一過十八歲生日就翻臉說「你已經成年,社工不能管你了」。這條就是專門用來打掉這套話術的。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0 條為兒少保護成年延伸條款,規定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使兒少保護的安置機制能銜接到剛成年的青年身上。此條為兒少保護政策跨越民法成年界線的法律基礎,補上 18 至 20 歲遭遇家暴、被遺棄或流落街頭時的制度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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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十九歲被家暴,社工說我已成年要走家暴法,這樣對嗎?▾
不完全對。家暴防治法和兒少法第 110 條不互斥,你可以兩條路同時走。家暴法給你保護令(限制施暴者接近),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緊急安置讓社工可以立刻把你帶離現場、安置到庇護處所,不必等法院核發保護令。實務上很多地方政府的家防中心和兒少保護科是分開的,如果家暴中心推你,直接打 113 改報「兒少保護」會更快啟動安置。
Q2「準用」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不直接寫「適用」?▾
「準用」是法律技術用語,意思是在性質相容的範圍內比照適用。立法者用「準用」而不是「適用」,是因為十八歲到二十歲的人已經是成年人,不能把整部兒少法所有條文都套上去,那會跟民法成年規定衝突。所以只挑出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這塊,讓保護功能延伸但不影響成年地位。實務上爭議常出在準用範圍多大,可以主張的是緊急安置、繼續安置、生活扶助,不包括強制就學等規定。
Q3如果我快滿二十歲了被安置,二十歲那天會被趕出來嗎?▾
不會被立刻趕出來,但依據改變了。本條的保護到未滿二十歲為止,但第 111 條銜接:如果你在安置期間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可以繼續安置到二十歲,已就讀大專的甚至可以到畢業為止。所以重點不是年齡到了沒,而是自立評估的結果。安置期間主動配合社工做自立準備計畫(求職、求學、儲蓄),會大幅提高被評估為需繼續安置的可能性。
Q4兒少法第 110 條是什麼?▾
規定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規定,是兒少保護成年延伸的法源依據。
Q5什麼叫「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法律技術用語,意指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辦理,只延伸保護性措施,不延伸全部兒少法條文;適用則是完全套用。
Q6緊急安置是什麼?▾
社政機關為脫離立即危險,將兒少帶離原環境並安置到庇護所、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的保護性處分,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要件。
Q718-20 歲被緊急安置會去哪?▾
依社工評估送到庇護所、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不是被關起來,是保護性而非懲罰性處分。
Q818 歲被家暴怎麼辦?▾
撥打 113 → 說明年齡與危險情境 → 引用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緊急安置 → 配合社工現場評估 → 取得案號保存程序紀錄。
Q9怎麼證明需要緊急安置?▾
提出受虐、被遺棄、流離失所或被逼從事不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傷勢照片、對話紀錄、目擊證人),社工現場依本法第 56 條判斷。
Q10安置期間生活費誰負擔?▾
原則由扶養義務人支付,依本法第 114 條,若不依規定支付,主管機關可代墊後依法追繳,被安置人不需自負。
Q11113 專線過了 18 歲還能打嗎?▾
能。113 不限年齡受理求助,引用本條後可啟動兒少保護程序,跟家暴中心是不同窗口。
Q12兒少法 110 vs 家暴法保護令哪個快?▾
本條的緊急安置可立刻啟動,不必等法院核發;家暴法保護令需法院審核需數日。兩者可同時走,不互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conditions | speed | venue | target |
|---|---|---|---|---|
| 兒少法 110 緊急安置 | 18 歲以上未滿 20 歲、遭遇兒少法 56 條情境 | 立即啟動 | 社政機關 | 庇護所/中途之家/寄養家庭 |
| 家暴法保護令 | 符合家庭暴力定義之被害人 | 法院審核(通常保護令數日內核發) | 法院 | 限制施暴者接近被害人 |
| 兒少法 111 繼續安置 | 原已安置者滿 18 歲且自立評估未通過 | 原案延續 | 社政機關 | 延伸至 20 歲或大專畢業 |
| 成年後社會救助法生活扶助 | 滿 20 歲、符合低收入或特殊境遇 | 申請審核(數週) | 社政機關 | 經濟性協助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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