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9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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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9 條規定,兒少機構違反第 85 條不配合安置者,處六萬至三十萬罰鍰並強制實施。
Q · 兒少機構被勒令停業卻不放孩子,怎麼辦?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9 條,當兒少福利機構違反第 85 條規定,拒絕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安置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強制實施安置。社工不需聲請法院程序,即可直接將孩子接離機構。家長若發現自己孩子的機構被勒令停業卻不配合移交,可直接聯繫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啟動本條程序。
白話解讀
你把孩子送到托嬰中心或安親班,總以為最壞的情況是被罰錢或關門。但有一種更可怕的場景:機構已經被勒令停業了,卻拒絕把孩子交出來。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夾縫時刻設計的。當設立許可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介入要把孩子安置到別處時,機構如果不配合,不只是罰六萬到三十萬而已,社工可以「強制實施」,意思是不用打官司、不用等法院判決,直接把孩子接走。這條的存在告訴你一件事:當機構從「保護者」變成「拘留者」的那一刻,國家的手伸得進去,而且伸得很快。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9 條為違反第 85 條配合安置義務的罰則規範。當兒少福利機構拒絕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之安置處分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有權強制實施安置作為,使主管機關得不經法院判決即時將兒少接離不適場域。本條兼具行政罰鍰與直接強制力雙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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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孩子讀的安親班被勒令停業,老師說「下週才能來接」可以嗎?▾
不行。停業命令一旦下達,安置程序通常立即啟動。機構自行決定延後讓你接孩子,已經是「不配合」的灰色地帶。你應該直接聯繫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確認安置程序狀態,並要求社會局介入。內行人提示:機構說「下週」、「月底」、「等我們處理完財務」這類話術,幾乎都是想拖延的信號。你的合法回應是要求書面說明,同步通報社會局,並告知對方第 109 條的存在。
Q2我經營托育中心,主管機關要強制接走孩子但我覺得時間太趕,可以爭取嗎?▾
法律上爭取「方式」可以,爭取「是否配合」不行。第 85 條的「應予配合」是強制義務,不配合的後果就是這條六萬到三十萬的罰鍰加強制實施。你可以跟主管機關協調安置的具體流程(順序、時程、家長通知方式),但不能拒絕安置本身。內行人提示:被處罰「不配合」的紀錄會影響你未來申設相關業務的審查,這個長期影響比六萬到三十萬的罰款嚴重得多。
Q3兒少法第 109 條是什麼?▾
規範兒少機構違反第 85 條拒絕配合安置時的罰鍰與強制執行權,是兒少保護網最後一道執行條款。罰六到三十萬並強制實施。
Q4什麼叫「強制實施」?▾
主管機關不待法院判決即直接執行行政處分內容的法定權力。本條的強制實施意指社工可直接接走孩子,不需聲請法院。
Q5誰是「設立許可主管機關」?▾
核發機構設立許可的縣市政府社會局(直轄市為社會局,縣市為社會處),中央主管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Q6兒少福利機構包含哪些?▾
托嬰中心、安置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機構、其他兒少福利機構。安親班依教育法規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另有罰則第 105 條之二。
Q7家長發現機構不放孩子怎麼辦?▾
立刻聯繫縣市社會局兒少福利科,明確告知「機構不配合第 85 條安置」,要求啟動第 109 條強制力。同時留存所有溝通紀錄。
Q8罰鍰金額怎麼算才知道六萬還是三十萬?▾
依違規情節輕重、配合度、孩子受影響程度、機構規模綜合判斷,可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量基準。首次違規通常從輕,連續違規從重。
Q9機構不服罰鍰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但強制安置一經發動即立即執行,沒有緩衝期。
Q10怎麼證明機構在「不配合」?▾
書面公文要求回覆未回覆、電話通知拒絕配合、現場社工被阻擋進入、機構推託「下週才能交人」等都是不配合證據。
Q11第 109 條 vs 第 108 條差在哪?▾
第 108 條罰違反第 83 條第 5-11 款禁止行為(如照顧不當),第 109 條罰停業後拒絕配合安置。一個罰營運中違規,一個罰停業後拖延。
Q12第 109 條 vs 第 105 條差在哪?▾
第 105 條罰未取得許可就營運(無證營運),第 109 條罰有許可但被停業後不配合(停業後拖延)。一個是從未合法,一個是失去合法後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07 | article_108 | article_109 |
|---|---|---|---|
| 罰則發動條件 | 違反第 83 條第 1-4 款(販賣、剝削、虐待等禁止行為) | 違反第 83 條第 5-11 款(其他禁止行為含照顧不當) | 違反第 85 條(停業後不配合安置) |
| 罰鍰金額 | 六萬至三十萬,得連續處罰 | 六萬至三十萬 | 六萬至三十萬,加強制實施 |
| 額外強制力 | 情節嚴重得廢止許可 | 情節嚴重得廢止許可 | 可直接強制執行安置,不待法院程序 |
| 啟動時點 | 禁止行為當下 | 禁止行為當下 | 停業命令下達後機構不配合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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