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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9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五條規定,不予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安置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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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9 條規定,兒少機構違反第 85 條不配合安置者,處六萬至三十萬罰鍰並強制實施。

Q · 兒少機構被勒令停業卻不放孩子,怎麼辦?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9 條,當兒少福利機構違反第 85 條規定,拒絕配合設立許可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安置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強制實施安置。社工不需聲請法院程序,即可直接將孩子接離機構。家長若發現自己孩子的機構被勒令停業卻不配合移交,可直接聯繫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啟動本條程序。

白話解讀

你把孩子送到托嬰中心或安親班,總以為最壞的情況是被罰錢或關門。但有一種更可怕的場景:機構已經被勒令停業了,卻拒絕把孩子交出來。這條法律就是為這個夾縫時刻設計的。當設立許可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介入要把孩子安置到別處時,機構如果不配合,不只是罰六萬到三十萬而已,社工可以「強制實施」,意思是不用打官司、不用等法院判決,直接把孩子接走。這條的存在告訴你一件事:當機構從「保護者」變成「拘留者」的那一刻,國家的手伸得進去,而且伸得很快。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9 條為違反第 85 條配合安置義務的罰則規範。當兒少福利機構拒絕設立許可主管機關之安置處分時,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有權強制實施安置作為,使主管機關得不經法院判決即時將兒少接離不適場域。本條兼具行政罰鍰與直接強制力雙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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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孩子讀的安親班被勒令停業,老師說「下週才能來接」可以嗎?

不行。停業命令一旦下達,安置程序通常立即啟動。機構自行決定延後讓你接孩子,已經是「不配合」的灰色地帶。你應該直接聯繫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確認安置程序狀態,並要求社會局介入。內行人提示:機構說「下週」、「月底」、「等我們處理完財務」這類話術,幾乎都是想拖延的信號。你的合法回應是要求書面說明,同步通報社會局,並告知對方第 109 條的存在。

Q2我經營托育中心,主管機關要強制接走孩子但我覺得時間太趕,可以爭取嗎?

法律上爭取「方式」可以,爭取「是否配合」不行。第 85 條的「應予配合」是強制義務,不配合的後果就是這條六萬到三十萬的罰鍰加強制實施。你可以跟主管機關協調安置的具體流程(順序、時程、家長通知方式),但不能拒絕安置本身。內行人提示:被處罰「不配合」的紀錄會影響你未來申設相關業務的審查,這個長期影響比六萬到三十萬的罰款嚴重得多。

Q3兒少法第 109 條是什麼?

規範兒少機構違反第 85 條拒絕配合安置時的罰鍰與強制執行權,是兒少保護網最後一道執行條款。罰六到三十萬並強制實施。

Q4什麼叫「強制實施」?

主管機關不待法院判決即直接執行行政處分內容的法定權力。本條的強制實施意指社工可直接接走孩子,不需聲請法院。

Q5誰是「設立許可主管機關」?

核發機構設立許可的縣市政府社會局(直轄市為社會局,縣市為社會處),中央主管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Q6兒少福利機構包含哪些?

托嬰中心、安置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機構、其他兒少福利機構。安親班依教育法規屬「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另有罰則第 105 條之二。

Q7家長發現機構不放孩子怎麼辦?

立刻聯繫縣市社會局兒少福利科,明確告知「機構不配合第 85 條安置」,要求啟動第 109 條強制力。同時留存所有溝通紀錄。

Q8罰鍰金額怎麼算才知道六萬還是三十萬?

依違規情節輕重、配合度、孩子受影響程度、機構規模綜合判斷,可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裁量基準。首次違規通常從輕,連續違規從重。

Q9機構不服罰鍰怎麼救濟?

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但強制安置一經發動即立即執行,沒有緩衝期。

Q10怎麼證明機構在「不配合」?

書面公文要求回覆未回覆、電話通知拒絕配合、現場社工被阻擋進入、機構推託「下週才能交人」等都是不配合證據。

Q11第 109 條 vs 第 108 條差在哪?

第 108 條罰違反第 83 條第 5-11 款禁止行為(如照顧不當),第 109 條罰停業後拒絕配合安置。一個罰營運中違規,一個罰停業後拖延。

Q12第 109 條 vs 第 105 條差在哪?

第 105 條罰未取得許可就營運(無證營運),第 109 條罰有許可但被停業後不配合(停業後拖延)。一個是從未合法,一個是失去合法後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07article_108article_109
罰則發動條件違反第 83 條第 1-4 款(販賣、剝削、虐待等禁止行為)違反第 83 條第 5-11 款(其他禁止行為含照顧不當)違反第 85 條(停業後不配合安置)
罰鍰金額六萬至三十萬,得連續處罰六萬至三十萬六萬至三十萬,加強制實施
額外強制力情節嚴重得廢止許可情節嚴重得廢止許可可直接強制執行安置,不待法院程序
啟動時點禁止行為當下禁止行為當下停業命令下達後機構不配合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59条(事業の制限・停止)+ 第60条の3(措置違反の罰則)
🇰🇷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54조(시설 폐쇄 명령 등)+ 제75조(과태료)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25-126条(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及行政责任)
🇩🇪 德國SGB VIII § 45(Betriebserlaubnis)+ § 104(Bußgeldvorschriften)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313-16(fermeture d'établis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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