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8 條
-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 2.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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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08 條對機構違反第 83 條較輕款項或評鑑丙丁等者,限期未改善處 3-30 萬罰鍰,停辦未改善應廢止許可。
Q · 兒少機構評鑑被列丙等或丁等會被罰錢嗎?
依兒少法第 108 條,兒少機構違反第 83 條第 5 至 11 款(人事管理瑕疵、財務不透明、未通報、不配合訪視等)或評鑑為丙等丁等,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主管機關處 3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命停辦 1 個月至 1 年並公布名稱。停辦命令拒不遵從或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第 2 項強制廢止其設立許可。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 107 條)處理的是兒少機構的「直接傷害兒少」紅線。這條處理的是「品質次紅線」:第 83 條第 5 款到第 11 款規範的事項,包括人事管理瑕疵、財務不透明、未依規定通報、不配合主管機關訪視等。3 萬到 30 萬罰鍰,比第 107 條輕,但有兩個關鍵殺招:第一,把「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也納入處罰對象(108 年修法新增),這意味著評鑑不再只是「拿補助的門票」,丙丁等會直接被罰;第二,第二項規定「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這是兒少機構違規體系的「死刑條款」。前面三條(106、107、108)都是分級警告,這條的第二項是最後一刀:拒不停辦或停辦期滿沒改善,許可直接廢止,業者退場。對家長來說,這條提醒你:評鑑結果是要查的,丙丁等不只是「品質普通」,而是「已被罰過或正被罰」的訊號。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8 條為兒少機構違規罰則體系的最後一道閘門。本條規範違反同法第 83 條第 5 至 11 款品質規定及評鑑丙丁等之罰鍰、停辦與廢止許可程序,並以第 2 項「應廢止」之強制規定阻斷主管機關裁量空間,確保拒不改善業者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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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兒少機構評鑑分幾等?丙等丁等的差別在哪?▾
依各縣市辦法略有不同,一般分甲、乙、丙、丁四等。甲等代表優良、乙等一般合格、丙等需改進、丁等明顯不合格。108 年修法後,丙等和丁等都會觸發本條的罰鍰程序,差別在於主管機關依情節決定罰多少和是否停辦。內行人提示:丙等通常是警告階段,丁等則接近停辦倒數計時,看到丁等的機構,不要再花時間糾結,直接安排轉學。
Q2機構被廢止許可後再開新的,我怎麼防範?▾
查負責人姓名(不是機構名稱)的歷史紀錄。108 年修法在第 107 條增列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就是為了堵這個漏洞,但實務上負責人可能用親屬名義另設機構。內行人提示:選擇機構時,除了查機構名稱,問清楚實際經營者是誰,並要求出示主管機關發給的設立許可影本,新設機構的許可日期會洩漏換殼重生的可能性。
Q3兒少法第 108 條是什麼?▾
兒少機構違規罰則最終條款,規範第 83 條第 5-11 款品質瑕疵與評鑑丙丁等之分級處置,包含罰鍰、按次處罰、停辦與廢止許可四階段。
Q4兒少法第 83 條第 5-11 款規範什麼?▾
兒少機構的品質規定,包含人事管理、財務透明、不得歧視、業務交接、紀錄保存、配合主管機關訪視等事項,違反者依本條罰鍰。
Q5什麼叫廢止設立許可?▾
主管機關撤銷已核准之機構設立許可效力,業者必須停止營運。屬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辦理。
Q6兒少機構違規怎麼檢舉?▾
蒐證違反第 83 條第 5-11 款的具體事證 → 向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書面檢舉並明確引用本條 → 同步準備兒少替代安置方案。
Q7兒少機構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辦?▾
立即書面回覆已改善事項並請主管機關確認,改善計畫要具體可驗證有時程;屆期未改善將觸發本條罰鍰程序甚至停辦。
Q8兒少機構罰鍰金額怎麼算?▾
本條罰鍰範圍 3 萬至 30 萬元,由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人事/財務/通報/訪視等具體事項)裁量;得按次處罰,違規狀態持續即可重複罰。
Q9廢止設立許可後業者怎麼救濟?▾
廢止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可提行政訴訟。但廢止後再申請新設立會被列重點審查,幾乎不可能。
Q10兒少法第 108 條 vs 第 107 條差在哪?▾
第 107 條罰違反第 83 條第 1-4 款重大事項,罰鍰 6-60 萬;本條罰第 5-11 款品質瑕疵與評鑑丙丁等,罰鍰 3-30 萬。本條第 2 項廢止許可機制亦適用第 107 條停辦。
Q11兒少法第 108 條 vs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罰則差在哪?▾
兒少法第 108 條管兒少福利機構(含育幼院、安置機構等),由社政體系管轄;幼照法管幼兒園,由教育體系管轄。違規類型與罰鍰金額皆不同。
Q12「應廢止」vs「得廢止」差在哪?▾
「應」是強制規定,主管機關無裁量空間,符合要件即必須廢止;「得」是裁量規定,主管機關可選擇是否廢止。本條第 2 項用「應」字阻斷關說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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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106 | art_107 | art_108 |
|---|---|---|---|
| 適用違規範圍 | 違反第 82 條第 1 項後段(未許可變更) | 違反第 83 條第 1-4 款(重大事項) | 違反第 83 條第 5-11 款 + 評鑑丙丁等 |
| 罰鍰範圍 | 6 萬至 30 萬元 | 6 萬至 60 萬元(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 3 萬至 30 萬元(情節嚴重停辦) |
| 廢止許可依據 | 本條無直接廢止條款 | 本條無直接廢止條款 | 第 2 項對前二條及本項停辦拒不遵從者,應廢止 |
| 108 年修法重點 | 罰鍰上限提高至 30 萬 | 罰鍰上限提高至 60 萬 + 公布負責人姓名 | 罰鍰上限提高至 30 萬 + 新增評鑑丙丁等為處罰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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