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罰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兒童及
少年
福利機構
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
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之一者,或依
第八十四條第三項
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
主管機關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
廢止
其設立許可。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1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8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1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