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90023669 號
要旨
桃園市政府函知私立懷幼院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8 月31 日停辦事宜,法院如有與該機構辦理安置輔導之情形,應予妥適處理,以維兒少權益
主旨
桃園市政府函知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附設桃園市私立弘化懷幼院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停辦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請轉知所屬注意說明二所示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9 年 8 月 13 日府社兒字第 1090206070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影本 1 份。
二、經瞭解,旨揭機構(立案地址:桃園市○○區○○里 0 鄰 000 之0 號)目前無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交付安置輔導之個案,惟請再詳予確認。另如有與該機構簽訂安置輔導合約或擬將兒少裁定交付其安置輔導之情形,敬請依法妥處,以維兒少權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 2 條、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5 點等參照)。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桃園市政府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3 日府社兒字第 1090206070 號
主旨
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附設桃園市私立弘化懷幼院自 109 年 9月 1 日起停辦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立案地址:桃園市○○區○里 0 鄰 000 之 0 號),請查照。
說明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正本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司法院、內政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 本:財團法人私立弘化同心共濟會附設桃園市私立弘化懷幼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