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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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安置機構是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所許可設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且負責進行安置和教養業務。 舉例來說,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的意見不一致或者一方不明確的情況下,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可。如果法院調查後認為收養符合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應予以認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安置機構參與,則必須遵守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2 則
- 少年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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