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6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立即停止對外勸募之行為而不遵命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且公布其名稱;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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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福利機構違法勸募被命停止仍不遵從者,依兒少法第 106 條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並公布名稱,情節嚴重停辦 1 個月至 1 年。
Q · 兒少福利機構被叫停還繼續勸募會怎樣?
依兒少法第 106 條,兒少福利機構違反第 82 條第 1 項後段(未經許可對外勸募),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立即停止仍不遵從者,由主管機關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布機構名稱;情節嚴重者,得命停辦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觸發點是「命停不聽」而非單純「未許可勸募」。
白話解讀
兒童的可憐、長相、故事,是募款界最有效的眼淚催化劑。正因如此,第 82 條第 1 項後段明文禁止兒少福利機構未經許可對外勸募。這條罰則處理的是「被警告之後還繼續勸募」的硬骨頭:主管機關已經出面叫停,你還在開直播、發 LINE 群、擺攤收捐款,6 萬到 30 萬罰鍰起跳,可以按次罰,名稱被公布在新聞上,嚴重的直接停辦一個月到一年。注意這條的觸發點不是「未經許可勸募」本身,而是「被叫停後不停」。從捐款人的角度看,這條罰則是一個篩子:如果你想捐款給某個兒少機構,搜尋它有沒有被本條處分過。被處分代表的不是「曾經募款」,而是「被叫停後還敢繼續」,這是品格證明書,不是行政瑕疵。
法律定性
兒少法第 106 條為兒少福利機構違反第 82 條第 1 項後段(未經許可對外勸募)經命停止仍不遵命之行政罰則,屬於對「不服從主管機關命令」的二段式制裁規範,建立罰鍰(6 萬至 30 萬元)、按次處罰、名稱公布、停辦處分(1 個月至 1 年)等四種累進性處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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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分辨一個兒少機構的勸募是合法的?▾
合法勸募必定有「勸募字號」(例如:衛部救字第 1xxxxxxxxx 號),文宣、收據、官網都應載明。可以上「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查詢字號真偽和有效期限。內行人提示:不只看「有沒有字號」,還要看「字號的勸募期間和用途範圍」是否涵蓋你看到的活動,超出範圍的勸募同樣違法。
Q2捐款給沒許可的兒少機構,我有什麼風險?▾
你個人通常不會被罰,但有兩個風險:第一,捐款用途無法被監督,可能沒真正幫到兒少;第二,無法開出符合稅法的捐贈收據,無法列舉扣除。內行人提示:如果發現你的捐款流向違法機構,可以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捐贈目的不達」要求返還,但實務上追回機率不高,事前查證遠比事後追償有效。
Q3兒少機構被叫停還繼續勸募會怎樣?▾
依兒少法第 106 條,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且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布機構名稱;情節嚴重者,更可命停辦 1 個月以上、1 年以下。觸發點是「命停不聽」而非單純「未許可勸募」,按次處罰意味著主管機關手上累積彈藥可隨時補刀。
Q4兒少法第 106 條罰什麼?▾
罰兒少福利機構「被主管機關命停止違法勸募仍不遵從」的不服從行為,罰鍰 6-30 萬元可按次處罰並公布名稱,情節嚴重停辦 1 個月至 1 年。
Q5兒少福利機構勸募的合法門檻是什麼?▾
依公益勸募條例向主管機關(多為衛福部或地方政府社會局)申請勸募許可,取得勸募字號後始得對外勸募,且勸募活動須符合許可的期間、用途與區域範圍。
Q6什麼叫『命立即停止』的法律意義?▾
主管機關依法所為要求被命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具體行政處分,為本條按次處罰啟動之扳機。發出公文當下即生效,被命人有立即停止義務。
Q7兒少福利機構勸募的法律邊界在哪?▾
須有勸募字號 + 勸募活動符合許可範圍 + 不得超出許可期間 + 收支須專款專用並依規定公告,越線即觸發兒少法第 82 條 + 公益勸募條例雙重規範。
Q8怎麼檢舉兒少機構違法勸募?▾
蒐證主管機關曾發文要求停止勸募 + 機構仍持續勸募的雙重證據(截圖、影片、收據),向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地方社會局或衛福部)書面檢舉,明確引用兒少法第 106 條要件。
Q9兒少福利機構怎麼申請勸募許可?▾
向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線上申請,提交勸募計畫書(勸募期間、用途、預估金額、執行區域),審核通過後取得勸募字號,活動文宣與收據需載明字號。
Q10捐款給沒許可的機構錢能要回來嗎?▾
可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或捐贈目的不達請求返還,但實務追回率不高。建議事前查證(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比事後追償更有效。
Q11怎麼確認一個兒少機構勸募是合法的?▾
1. 看文宣、收據、官網是否載明「勸募字號」 2. 上衛福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核對字號真偽 3. 確認勸募期間與用途範圍涵蓋當前活動。一分鐘的查證流程。
Q12兒少法 106 vs 公益勸募條例 24 罰則差在哪?▾
兒少法 106 罰「兒少機構不遵命的態度」屬特別法(6-30 萬),公益勸募條例 24 罰「無許可勸募本身」屬一般法(4-20 萬)。同一行為可疊加適用,兒少機構同時被兩部法咬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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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法第 106 條 vs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 處分比較 | [ "項目", "兒少法第 106 條", "公益勸募條例第 24 條" ] | [ [ "處分主體", "兒少福利機構(特定主體)", "任何違法勸募者(一般主體)" ], [ "觸發要件", "經命令停止仍不遵從(兩段式)", "未經許可即進行勸募(單段式)" ], [ "罰鍰範圍", "6 萬至 30 萬元", "4 萬至 20 萬元" ], [ "附隨處分", "按次處罰、公布名稱、停辦 1 個月至 1 年", "公布姓名/名稱、限期繳回所得財物" ], [ "關係", "特別法(兒少福利機構優先適用)", "普通法(一般勸募適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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