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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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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 2.未經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業務,經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限期改善期間有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益法第 107 條:機構違反第 83 條第 1 至 4 款處 6-60 萬罰鍰,可停辦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Q · 兒少機構傷害孩子或讓孩子處於有害環境,會被罰多少?

6 萬到 60 萬,可停辦並公布負責人姓名

依兒少權益法第 107 條,兒少福利機構或課後照顧班違反第 83 條第 1 至 4 款(虐待、不正當利用、有害身心環境、強迫從事非法活動),由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處 6 萬至 60 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停辦 1 個月至 1 年或停辦並公布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108 年修法新增公布姓名制度,目的在防止惡質業者換殼重生。

深度解讀

如果你把孩子放在一個地方一整天,你最在意的是什麼?不是裝潢、不是教材,是「我的孩子會不會被傷害」。第 83 條第 1 款到第 4 款處理的就是兒少機構的「四大紅線行為」:虐待或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利用兒少從事不正當行為、提供有害身心的物質或環境、強迫兒少從事非法活動。這條罰則是這四條紅線的執法武器:6 萬到 60 萬罰鍰、停辦、公布機構名稱和負責人姓名。為什麼要連負責人姓名都公布?因為過去太多惡質業者,被罰之後換個機構名繼續開,108 年修法就把這個漏洞補起來。第二項更殺:未經許可就開的地下機構,被命令限期改善期間又踩到紅線,照本條罰。意思是「沒有合法身分也跑不掉,黑機構照樣個別追究」。對家長來說,這條是篩選機構最強的雷達:上網查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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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由設立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