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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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兒少法第 105 條,未經許可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第一次罰 6-30 萬並公布姓名,改善期間擴大營運再罰,屆期未改善升級至 10-50 萬並強制轉介。
Q · 沒申請執照就先收孩子辦安親班會怎樣?
第一次 6-30 萬,越拖越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未經設立許可即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第一階段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擴大收托再罰 6-30 萬可按次;屆期未改善升級為 10-50 萬並強制轉介現有兒少;拒不配合轉介者強制執行並再罰 6-30 萬。整套階梯式處罰使單一案件累積罰鍰可超過百萬。
深度解讀
今天有人想開一間托嬰中心、兒童課後安親班、補習結合課後照顧的場所,但他覺得「先收幾個孩子試試水溫,等業績穩了再去申請執照」。這條法律的態度很清楚:第一次抓到,6 萬到 30 萬罰鍰加上公布姓名或機構名稱,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間還想繼續收新孩子?再罰 6 萬到 30 萬。期限到了還是沒申請執照?罰金升級到 10 萬到 50 萬,而且強制要求把現有孩子轉介到合法機構。配合就好,不配合?強制執行加罰 6 萬到 30 萬。整個處罰結構是「階梯式」設計:違規初期就重罰,繼續違規罰更重,最後直接強制收掉並公開你的名字。家長想知道「我這間安親班合不合法」,去主管機關查公告就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條文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6 條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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