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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 條

  1. 1.違反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2. 2.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安置兒童及少年,違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3.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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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兒少法第 105 條,未經許可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第一次罰 6-30 萬並公布姓名,改善期間擴大營運再罰,屆期未改善升級至 10-50 萬並強制轉介。

Q · 沒申請執照就先收孩子辦安親班會怎樣?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未經設立許可即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第一階段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擴大收托再罰 6-30 萬可按次;屆期未改善升級為 10-50 萬並強制轉介現有兒少;拒不配合轉介者強制執行並再罰 6-30 萬。整套階梯式處罰使單一案件累積罰鍰可超過百萬。

白話解讀

今天有人想開一間托嬰中心、兒童課後安親班、補習結合課後照顧的場所,但他覺得「先收幾個孩子試試水溫,等業績穩了再去申請執照」。這條法律的態度很清楚:第一次抓到,6 萬到 30 萬罰鍰加上公布姓名或機構名稱,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間還想繼續收新孩子?再罰 6 萬到 30 萬。期限到了還是沒申請執照?罰金升級到 10 萬到 50 萬,而且強制要求把現有孩子轉介到合法機構。配合就好,不配合?強制執行加罰 6 萬到 30 萬。整個處罰結構是「階梯式」設計:違規初期就重罰,繼續違規罰更重,最後直接強制收掉並公開你的名字。家長想知道「我這間安親班合不合法」,去主管機關查公告就知道。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為兒少照顧機構未經許可違法營運的階梯式罰則:第一階段處罰未許可營運、第二階段處罰改善期間擴大收托、第三階段對屆期未改善者升級罰鍰並強制轉介,建立台灣兒少照顧市場「先許可後營業」的事前管制核心執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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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附近開了一間沒招牌的托嬰中心,應該怎麼檢舉?

向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托嬰中心、兒少福利機構)或教育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申訴。檢舉時提供具體資訊:地址、營運時段、收托人數估計、收費方式、現場照片。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有義務查訪。內行人提示:可同時要求列為觀察對象並請求主管機關後續告知處理結果。多數縣市有保護檢舉人身分的規定。

Q2我已經被罰過一次,第二次被罰金額會更高嗎?

會。本條設計是階梯式:第一次違規 6-30 萬,限期改善期間繼續收新孩子 6-30 萬,屆期未改善升級到 10-50 萬,拒絕轉介配合再加 6-30 萬。整個累積下來單一案件可能罰超過 100 萬,還會被公布姓名影響商譽。內行人提示:第一次被罰就要當作最後一次機會,立刻啟動申請流程而不是繼續經營。實務上最常見的破產原因不是單次罰款,而是按次累積。

Q3兒少法第 105 條罰多少錢?

三階段累進:第一次 6-30 萬並公布姓名、改善期間擴大營運 6-30 萬按次、屆期未改善 10-50 萬、拒不配合再 6-30 萬,可累積超過百萬。

Q4什麼是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

依兒少法第 82 條定義,提供國民小學階段學生課後照顧(接送、餐食、長時間在場)的機構。不論名稱叫安親班、課輔班、陪伴空間均屬之。

Q5兒少福利機構與課後照顧中心有什麼不同?

兒少福利機構(如托嬰中心)依第 76 條向社會局申請;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依第 82 條向教育局申請。主管機關不同但都受本條罰則規範。

Q6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規狀態持續時,主管機關得在違規消滅前重複裁罰,無單次上限。本條第 2 項對改善期間擴大收托者「得按次處罰」即屬之,累積金額可極高。

Q7怎麼檢舉沒立案的安親班或托嬰中心?

向當地社會局(托嬰、福利機構)或教育局(課照中心)申訴,提供地址、營運時段、收托人數估計、收費方式、現場照片。多數縣市有保護檢舉人身分機制。

Q8怎麼查我家小孩讀的安親班合不合法?

登入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教育局網站「設立許可機構名單」公開查詢;也可查違規公告名單。建議選擇前花 5 分鐘查詢,是最有效的避雷工具。

Q9被罰之後怎麼補申請設立許可?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備齊建築物公安、消防、教保人員資格、財務證明等文件,向社會局或教育局提交。

Q10申請設立許可要花多少錢?

申請規費依縣市約 2,000-5,000 元,但實際成本主要在建築物公安消防改善(數十萬至數百萬)、教保人員聘用、保險等,非規費本身。

Q11兒少法 105 vs 幼教法 8 條哪個適用?

幼兒園(2-6 歲)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國民小學階段課後照顧適用兒少法第 82、105 條;托嬰中心(0-2 歲)適用兒少法第 76、105 條。

Q12兒少法 105 vs 各縣市自治條例哪個優先?

兒少法為母法優先適用,地方自治條例可加強細節但不得抵觸罰則金額區間。多數縣市公告主要在強化檢舉與公布機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TW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本條)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 59 条 / 第 59 条の 2(認可外保育施設の届出義務違反・改善命令)
🇰🇷 韓國영유아보육법 第 54 條(무인가 어린이집 설치·운영에 대한 벌칙)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126 條(关于设立育儿、托管机构未经许可的处罚)
🇩🇪 德國SGB VIII § 45 / § 104 Abs. 1 Nr. 2(Betriebserlaubnis für Kinder- und Jugendhilfeeinrichtungen / Ordnungswidrigkeit)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2324-1 / L2326-4(établissements d'accueil de jeunes enfants sans autori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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