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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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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並命其限期改善。
  2. 2.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托安置兒童及少年,違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3.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托之兒童及少年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當地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兒少法第 105 條,未經許可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第一次罰 6-30 萬並公布姓名,改善期間擴大營運再罰,屆期未改善升級至 10-50 萬並強制轉介。

Q · 沒申請執照就先收孩子辦安親班會怎樣?

第一次 6-30 萬,越拖越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未經設立許可即辦理兒少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者,第一階段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限期改善;改善期間擴大收托再罰 6-30 萬可按次;屆期未改善升級為 10-50 萬並強制轉介現有兒少;拒不配合轉介者強制執行並再罰 6-30 萬。整套階梯式處罰使單一案件累積罰鍰可超過百萬。

深度解讀

今天有人想開一間托嬰中心、兒童課後安親班、補習結合課後照顧的場所,但他覺得「先收幾個孩子試試水溫,等業績穩了再去申請執照」。這條法律的態度很清楚:第一次抓到,6 萬到 30 萬罰鍰加上公布姓名或機構名稱,並限期改善。改善期間還想繼續收新孩子?再罰 6 萬到 30 萬。期限到了還是沒申請執照?罰金升級到 10 萬到 50 萬,而且強制要求把現有孩子轉介到合法機構。配合就好,不配合?強制執行加罰 6 萬到 30 萬。整個處罰結構是「階梯式」設計:違規初期就重罰,繼續違規罰更重,最後直接強制收掉並公開你的名字。家長想知道「我這間安親班合不合法」,去主管機關查公告就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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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規定:「違反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