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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2.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3.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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