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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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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
少年
福利機構
,以向當地
主管機關
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
法人
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
核
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
撤銷
與
廢止
許可、督導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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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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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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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8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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