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
-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 3.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 4.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5.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 6.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 7.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 8.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81 條之 1 規範安親班工作人員消極資格,主管機關是教育主管機關,禁聘期 1 至 4 年由教育局認定。
Q · 孩子在安親班受害我該找誰申訴?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之 1,安親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主管機關是教育主管機關,不是社政機關。被害申訴對口是當地教育局處而非社會局。本條同時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得認定 1 年至 4 年禁聘期,比第 81 條的「審酌情節」更具體可操作。
白話解讀
同樣是照顧孩子的場所,為什麼托嬰中心和安親班的查核是兩套不同的系統?答案就藏在這條法律和前一條的拆分裡。民國 108 年修法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也就是俗稱的安親班、課輔班)從原本的條文獨立出來,因為這類機構是「教育主管機關」管的,不是社會局。對你來說,最大的差別是申訴對口不同:孩子在托嬰中心受害去找社政,孩子在安親班受害去找教育局。除了管轄不同,這條還比第 81 條多了一個層次:第三款明文寫「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或第 49 條行為」,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認定「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的中度禁令,比第 81 條的「審酌情節」更具體。這個 1 到 4 年的明確區間,是民國 108 年立法者特意給的工具。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之 1 為民國 108 年增訂條文,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俗稱安親班、課輔班)工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從第 81 條獨立出來,明定主管機關為教育主管機關,並建立 1 年至 4 年中度禁聘區間,以及現職教師兼任之文件免附但書,建構教育系統內的不適任人員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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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安親班老師打小孩,我該找誰?▾
找當地縣市政府的教育局(處),不是社會局。安親班是「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主管機關是教育局。如果你不確定機構性質,可以先撥 113 保護專線,他們會幫你判斷並轉介。通報時直接引用本條第 1 項第 2 款(情節重大性騷擾、性霸凌、第 49 條行為),這個用詞會讓承辦人知道你不是亂告,會優先處理。
Q2禁聘 1 到 4 年的差別怎麼決定?▾
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案件情節認定。考量因素包括: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害人受影響程度、加害人有無悔意、過去是否累犯、是否有恢復措施等。這個區間是民國 108 年新增的,比第 81 條的「審酌情節」更具體。對禁聘期不服可以提訴願,實務上有不少案例透過行政救濟讓禁聘期從 4 年縮短到 1 年,關鍵是有沒有提出「情節相對輕微」的具體證據。
Q3現職教師兼任安親班為什麼可以免附文件?▾
本條第 6 項但書規定,現職教師兼任安親班工作人員可免附資格證明、警察刑事紀錄等文件。理由是這些人已經通過教育系統的師資查核,重複要求文件浪費行政資源。但「免附文件」不等於「免查核」,主管機關仍然可以依需要查驗。如果發現某安親班把不是現職教師的人標榜為「現職教師兼任」來規避查核,這已經涉及假冒身份,可以直接檢舉。
Q4兒少法第 81 條之 1 是什麼?▾
民國 108 年新增條文,規範安親班、課輔班負責人與工作人員消極資格。主管機關是教育主管機關,列四款不得擔任事由 + 1 至 4 年禁聘期。
Q5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是什麼?▾
依兒少法第 76 條,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上課時間外提供生活照顧及學業輔導之機構,俗稱安親班、課輔班,主管機關為教育局處。
Q6兒少法第 49 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是什麼?▾
列舉禁止對兒少之 18 款行為,包括身心虐待、強迫從事不正當行為、利用拐騙、剝奪受教權等,本條第 1 項第 2、3 款援引。
Q7消極資格和積極資格差在哪?▾
積極資格是「須具備什麼條件」(例如學歷、證照),消極資格是「不得有什麼事由」(例如犯罪紀錄)。本條規範的是消極資格。
Q8安親班發生事件怎麼申訴?▾
蒐證 → 確認機構性質(安親班屬第 81-1 條)→ 寄存證信函或書面通報教育局處 → 同步撥 113 保護專線。書面引用本條具體款項提升處理優先級。
Q9禁聘期 1 到 4 年怎麼爭取縮短?▾
對處分不服 30 日內提訴願,主張比例原則 + 情節相對輕微 + 已採恢復措施,提供具體事證;實務有 4 年改 1 年案例。
Q10安親班聘僱員工要附什麼文件?▾
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切結書 + 健康檢查表影本 + 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現職教師兼任可免附。
Q11怎麼確認安親班員工是否被查核過?▾
直接撥當地縣市教育局處詢問該機構工作人員報核紀錄;選擇時可直接問機構「貴班老師是否都已報教育局核准」這種內行問法。
Q12兒少法 81 條 vs 81 條之 1 差在哪?▾
第 81 條社政管轄(托嬰、安置);第 81 條之 1 教育管轄(安親班、課輔班)。後者多了 1-4 年明確禁聘區間 + 現職教師兼任免附文件但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81 | article_81_1 |
|---|---|---|
| 管轄主管機關 | 兒少福利機構(托嬰、安置)— 社政主管機關(衛福部 / 社會局)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安親班、課輔班)— 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 / 教育局) |
| 禁聘期設計 | 第三款「審酌情節」(無明確區間) | 第三款明定「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具體區間可量化) |
| 現職教師兼任 | 未特別規定 | 第 6 項但書明定現職教師兼任可免附查核文件 |
| 通報專線 | 113 保護專線 + 社政申訴 | 113 保護專線 + 教育局處申訴 |
| 立法時點 | 兒少法既有條文 | 民國 108 年(2019)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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