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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

  1.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2. 2.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
  3. 3.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4. 4.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5. 5.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6. 6.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7. 7.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8. 8.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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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 81 條建立四款消極資格排除事由(性侵、兒虐、性剝削、性霸凌),機構聘僱員工前須主動查證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Q · 把孩子送去托嬰中心、安親班,怎麼知道老師沒不適任紀錄?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兒少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必須檢具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健康檢查表、切結書等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並會主動查證有無性侵、性騷、兒虐、性剝削、性霸凌等四款不適任情事。家長可向機構索取「聘任時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驗證流程是否確實執行。

白話解讀

「老師是好人嗎?」這個問題你問不出口,但這條法律幫你問了。它列出了一張黑名單:有性侵、性騷擾、虐待兒童或性剝削紀錄的人,不能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育幼院、寄養機構等)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重點是,查核責任在機構,不在你。機構聘人之前必須調警察刑事紀錄、報主管機關核准;現職人員一旦被查到符合任何一款不適任條件,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沒有討論空間。但你需要知道這條法律的隱形例外:未滿 18 歲犯刑法第 227 條(合意性交)的人不受限;「客觀事實認有傷害之虞」要由專家小組認定,速度慢。理解這條,你就知道把孩子送進任何兒少機構之前,可以問的關鍵問題是什麼。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為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條款,建立四款排除事由(性侵性騷罪確定、兒虐行為查證屬實、有傷害兒少之虞經專家小組認定、性霸凌查證屬實),並課予機構聘僱前主動查證、報主管機關核准、現職員工不適任時應即停職等三大查核義務。本條與第 81 條之 1(課後照顧機構消極資格)分流,分屬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管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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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查我孩子的老師有沒有不適任紀錄嗎?

不能直接查。這個資訊由主管機關管理,個人無權查詢個別員工。但你可以做的是向機構索取「聘任時主管機關核准文件」,這代表機構確實依本條第 6 項報核過。內行人提示:直接問機構「你們員工流動時,有沒有通報主管機關?」就能看出對方對這條的熟悉度,熟悉的代表他們真的在跑流程,含糊帶過的多半沒在做。

Q2聽說老師曾經被通報過虐童但查證沒成立,他能繼續工作嗎?

可以。本條的不適任條件是「經查證屬實」或「經有罪判決確定」,未查證屬實的通報不構成排除事由。這是為了避免惡意通報傷害無辜工作人員。但若曾被通報且查證屬實,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情節認定,可能是一年到永久。內行人提示:機構聘任時必須查的是「曾經查證屬實的紀錄」,不是「曾被通報過」的紀錄,這兩個是不同範疇。

Q3為什麼未滿 18 歲犯刑法 227 條的不受限制?

刑法第 227 條是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合意性交、猥褻。立法者考量青少年合意性行為的特殊性,沒有強制壓制意思,不應因此終身剝奪未來進入兒少領域工作的機會。但若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的強制性侵罪,未滿 18 歲也適用排除規定。內行人提示:這個區別在實務查核時很容易混淆,因為兩條法律有重疊範圍。

Q4兒少法 81 條是什麼?

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建立四款排除事由 + 機構聘僱查核義務,由衛福部社家署主管。

Q5什麼是兒少機構消極資格?

法律禁止特定身分或紀錄者擔任兒少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資格限制制度,目的是篩除對兒少有風險的從業人員。

Q6什麼叫第 49 條各款所定行為?

兒少法 49 條列舉的 19 款禁止對兒少所為行為(包含遺棄、虐待、不當管教、利用兒少行乞、強迫從事繁重工作等)。

Q7什麼叫「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少之虞」?

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少福利學者組成專家小組共同認定的身心狀況不適格判斷標準,常見如精神疾患急性期、傳染病等。

Q8兒少機構聘員工怎麼跑流程?

1. 收應聘者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3 個月內核發)+ 健康檢查表 + 切結書 + 資格證明文件 + 基本資料 → 2. 報主管機關核准 → 3. 主管機關主動查證 → 4. 核准後始得聘僱。人員異動時亦同。

Q9家長怎麼確認機構員工查核確實?

參觀時索取「最近一次主管機關評鑑報告」+「現職員工報主管機關核准的紀錄影本」。直接問「員工流動時有沒有再報主管機關」能立刻篩出有跑流程的機構。

Q10發現機構員工不適任怎麼通報?

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社會局處)書面通報,或撥打 113 保護專線。本條第 5 項給予通報正當性,可同步蒐證(孩子身上傷痕、孩子口述、家長證言)。

Q11機構查到現職員工不適任怎麼處理?

依本條第 7 項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依情節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停職無緩衝期,不能用「等查清楚」拖延。

Q12兒少法 81 條 vs 81-1 條差在哪?

81 條適用兒少福利機構(托嬰、安置教養、早療),由衛福部主管;81-1 條適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安親班),由教育部主管。108 年修法分流出來,內容大同小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兒少法 81 條兒少法 81-1 條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適用機構兒少福利機構(托嬰中心、安置教養、早療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個別居家保母(準用本條精神)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政體系)教育部(教育體系)衛生福利部(社政體系)
查核負責機構主動查證 + 報主管機關核准中心主動查證 + 報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查核
現職員工不適任應即停職,並得調職、資遣或終止契約同 81 條,由教育主管機關依職權處理撤銷登記,列入不適任名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 18 条の 5(保育士の欠格事由)+ 第 34 条の 20(児童福祉施設の設置者・管理者欠格)
🇰🇷 韓國영유아보육법 제 16 조(어린이집 원장 및 보육교사 등의 결격사유)+ 아동복지법 제 29 조의 3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62 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
🇩🇪 德國SGB VIII § 72a(Tätigkeitsausschluss einschlägig vorbestrafter Personen in der Kinder- und Jugendhilfe)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133-6(incapacités professionnelles dans les établissements sociaux)
🇺🇸 美國各州 child care licensing law(如 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 § 1596.871 — Caregiver Background Check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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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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