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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2.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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