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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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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2. 2.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學校社工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兒少業務。

Q · 學校沒有社工或輔導老師違法嗎?

違法。教育局須依本條設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這是法律義務不是裁量空間。若你的孩子學校無從接觸到社工或專輔,可直接向縣市教育局學生事務或輔導科申訴,要求落實設置義務;教育局必須能指出負責你學區的社工聯絡方式。

深度解讀

你的孩子在學校遇到狀況,像是被霸凌、家裡的事影響到上課、情緒突然不對勁,大多數家長的反應是「找老師談」或「想辦法自己處理」。但學校裡其實有一個專門角色,法律規定每個直轄市、縣市的教育局必須設置:社會工作人員(學校社工)和專任輔導人員(專輔老師)。他們不是行政人員,不是來給你打分數的,他們是中立的專業第三方,職責就是處理孩子在校的非學業問題。這條法律是這整個系統的法律基礎。問題是它寫得太行政、太隱形,沒有任何家長手冊會告訴你「孩子被霸凌時,第一通電話應該打給學校社工」。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個資源存在,直到事情大條了才被別人告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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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前項人員之資格、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