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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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學校社工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兒少業務。
Q · 學校沒有社工或輔導老師違法嗎?
違法。教育局須依本條設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0 條,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這是法律義務不是裁量空間。若你的孩子學校無從接觸到社工或專輔,可直接向縣市教育局學生事務或輔導科申訴,要求落實設置義務;教育局必須能指出負責你學區的社工聯絡方式。
深度解讀
你的孩子在學校遇到狀況,像是被霸凌、家裡的事影響到上課、情緒突然不對勁,大多數家長的反應是「找老師談」或「想辦法自己處理」。但學校裡其實有一個專門角色,法律規定每個直轄市、縣市的教育局必須設置:社會工作人員(學校社工)和專任輔導人員(專輔老師)。他們不是行政人員,不是來給你打分數的,他們是中立的專業第三方,職責就是處理孩子在校的非學業問題。這條法律是這整個系統的法律基礎。問題是它寫得太行政、太隱形,沒有任何家長手冊會告訴你「孩子被霸凌時,第一通電話應該打給學校社工」。多數人從來不知道這個資源存在,直到事情大條了才被別人告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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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