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重點摘要依兒少法第 79 條,兒少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這是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的具體落實。
Q · 成立兒少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要繳規費嗎?
不用。第 79 條明文免徵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9 條,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意思是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等兒少福利機構,向地方政府申請設立許可拿到的那張證書,不收任何規費。法源依據是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立法目的在鼓勵民間投入兒少福利工作。
政府幫你開一張證書,原則上是要收錢的,這件事多數人從沒想過。規費法早就明定政府提供服務應收規費,這是預設值。所以兒少法第 79 條短短一句「免徵規費」並不是廢話,而是法律上罕見的「免費通行證」。政府明確告訴你:成立兒少安置機構、收容輔導機構、托嬰中心,這張設立許可證書不收你錢。為什麼?立法者算盤打得很清楚,兒少福利機構不是營利事業,是替政府分擔社福工作的合作夥伴。多收這幾千塊規費,可能讓有心的人放棄;少收這筆錢,就是用法律告訴民間:歡迎你進來幫我做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9 條為規費免徵條款,規定依該法核發的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一律免徵規費,屬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稱「以法律規定免徵」之具體實踐,體現政府對民間社福力量的政策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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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只免設立許可證書的規費。各縣市政府訂的設立許可規費一般在數千至萬元之間,金額本身不算大。但這條法律真正的意義不在錢,是政府的政策訊號:兒少福利機構被定位為政府的合作夥伴,不是來消費政府服務的人。內行人提示:搭配本條去研究各地方政府的兒少機構補助辦法,會發現「免規費」只是入門福利,真正的資源在後面的設立補助和營運補助。
立刻引用兒少法第 79 條加上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請承辦員向上級確認。已繳費可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內行人提示:絕大多數情況是承辦員對新法不熟,不是故意刁難。語氣放軟、條文準備好,問題通常五分鐘內解決。真的遇到僵局,往上找科長或主任秘書,比跟基層僵持有效得多。
依兒少法第 75 條列舉五大類兒少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皆適用第 79 條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規定。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連同變更登記、評鑑等附隨程序的費用減免,要個別查閱各地方政府收費標準。
規定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的條文,2011 年全文修正時增列,是政府給民間社福力量的免費通行證。
規費法的原則是收費,「免徵」是法律明文寫出的例外。每張免徵規費條款都是立法者刻意做出的政策選擇。
依兒少法第 75 條分五大類: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機構、其他兒少福利機構。
私人或團體要成立兒少福利機構,依兒少法第 82 條向當地社會局處申請後,主管機關核發的開業許可證書。
確認機構類型 → 備妥計畫書與專業人員資料 → 向當地社會局處申請 → 書面審查 + 實地會勘 → 核發證書(免規費)。
證書本身免規費(本條),但建物消防安檢、室內裝修審查、人員專業訓練、開辦資本準備等仍有支出,整體開辦成本因規模而異。
直接出示兒少法第 79 條 + 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條文,請承辦員向上級確認;已繳費可依規費法申請退還。
依行政程序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依主管機關函示要求補正。本條免徵規費並不影響實質審查通過率。
兩者結構相似(皆援引規費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對象與機構類型不同。整套社福法制都有類似條款。
| 比較面向 | 兒少福利機構 | 一般營利事業 |
|---|---|---|
| 申請成本 | 設立許可證書免規費(本條) | 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皆有規費 |
| 法律定位 | 協助政府推動兒少福利的合作夥伴 | 市場交易主體 |
| 後續監督 | 設立許可 + 評鑑 + 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 稅務 + 公司法 + 個別產業監管 |
| 適用法規 | 兒少法 + 各機構設立辦法 | 公司法 + 商業登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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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
立法理由一、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增列本條以免徵規費。 二、兒少福利機構係以提供福利服務為目標,機構領取設立許可證書,尚難謂與營利事業領取之營業登記證以營利為目標者等同;且從鼓勵及結合民間共同推展兒少福利之角度而言,兒少福利機構係協助政府共同推動兒少福利,尚難認應收取兒少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規費。
一、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增列本條以免徵規費。 二、兒少福利機構係以提供福利服務為目標,機構領取設立許可證書,尚難謂與營利事業領取之營業登記證以營利為目標者等同;且從鼓勵及結合民間共同推展兒少福利之角度而言,兒少福利機構係協助政府共同推動兒少福利,尚難認應收取兒少福利機構申請設立許可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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