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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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8 條規定,兒少福利機構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資格與訓練由衛福部訂定辦法。
Q · 托嬰中心的老師資格怎麼確認?
依本法第 78 條授權辦法查資格清冊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8 條,所有兒少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等)的工作人員必須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要求。家長可請機構出示專業人員資格清冊,內含每位人員的職稱、學歷、修課與訓練時數。機構拒絕或閃避即為警訊,可向縣市社會局檢舉。
深度解讀
全台有上千家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托嬰中心、安置機構到育幼院。這條規定它們必須遴用「專業人員」,但「專業」不是機構說了算,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明列出每個職位(主任、保育員、生活輔導員、心理輔導人員等)必須具備什麼學歷、修過哪些核心課程、累積多少訓練時數。家長把孩子送進這些地方時有一個少人用的權利:你可以要求機構出示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機構拒絕或閃避,本身就是警訊。這條看起來是行政管理條文,其實它把一份白紙黑字的查核清單交到你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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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