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兒少法第 77 條之 1,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音資料處理與保存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Q · 孩子在托嬰中心受傷家長能不能調監視錄影?
能。家長有正當理由可書面申請查閱
依兒少法第 77 條之 1 及衛福部訂定之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管理及資料使用辦法,家長基於兒童權益正當理由(如異常傷痕、情緒劇變)可書面申請查閱影像,業者不得拒絕。但通常須在中心內查閱、不得複製攜出。發現異常應立即申請,影像保存期限多為 30 日,逾期可能被覆蓋刪除。
孩子在托嬰中心發生事情,家長最痛苦的不是事情本身,是「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本條解的就是這個資訊真空。它強制所有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讓真相在事後可以被還原。這條的誕生來自一連串震驚社會的托嬰虐童案件,立法者把監視錄影從「業者自由選擇」變成「法定義務」。但監視只是工具,真正的關鍵是錄影資料怎麼保存、誰能查、保多久。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辦法。實務上你身為家長想看影片可能會踢到鐵板:業者可能說「保密」、「設備故障」、「資料覆蓋了」。這些說法在本條和子法面前都站不住腳。你有權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查閱,業者拒絕、刪除、或謊稱故障,會面臨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涉及偽證、湮滅證據)。
兒少法第 77 條之 1 為托嬰中心監視錄影法定義務條款,自 2019 年 4 月增訂後,將監視錄影從業者自由裝設變更為強制義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影音資料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之專法,建構托嬰兒童人身安全可追溯機制。
可以。基於孩子權益的正當查閱請求,業者依本條第二項授權的辦法應配合,不能拒絕。但通常需要書面申請、說明事由、約定查閱時間和地點(多數規定要在中心內查閱不能複製帶走)。申請務必用書面(即使是 LINE 也算),而且要立即提出,等口頭問完業者才申請影片可能在猶豫的這幾天就到了刪除期限或意外消失。
這個說法的可信度極低,且業者有義務維護設備正常運作。不論是真壞還是假壞,都可以採取以下行動:第一立即書面向縣市社會局舉報設備未維護違反本條義務,第二要求業者出示維修紀錄,第三若孩子有傷情同步報警。設備故障在虐童案件中是最常見的脫罪話術,法院和主管機關對這種說法的接受度越來越低,業者碰巧設備壞掉那一天反而會變成不利證據。
兒少法 77 條之 1,2019 年 4 月增訂的強制裝設義務,配套衛福部子法規範影音處理。
立案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嬰幼兒之兒少福利機構),不含居家托育與一般家庭保母。
家長基於兒童權益正當理由請求調閱影音資料之法定權利,業者不得拒絕。
辦法規定業者必須保存影音資料之最短時間(多為 30 日),逾期始得刪除。
用書面(LINE/Email/紙本)向中心提出,寫明日期區間與事由,多數須在中心內查閱。
立即向縣市政府社會局兒少保護科通報,撥打 113 保護專線,由主管機關介入保全。
要求出示維修紀錄並向社會局舉報未維護違反本條義務,孩子有傷情同步報警。
可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嚴重者廢止設立許可,具體額度依兒少法罰則章。
本條僅規範立案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另有居家式托育服務辦法規範,無強制 CCTV。
本條為兒少保護的特別法,在影像蒐集處理上優先於個資法一般規定。
| 比較面向 | tw_dimension_value | kr_dimension_value | jp_dimension_value | de_dimension_value | fr_dimension_value |
|---|---|---|---|---|---|
| 監視錄影法定義務 | 強制(兒少法 77-1,2019) | 強制(영유아보육법 15-4,2015) | 非強制(業者自由) | 原則禁止(DSGVO 限制) | 非強制(RGPD 限制) |
| 家長查閱權 | 明文授權辦法保障 | 明文授權專法保障 | 個案協商無明文 | DSGVO 資料主體權 | RGPD 資料主體權 |
| 影片保存期限 | 辦法規定多為 30 日 | 原則 60 日 | 業者自定 | 依個案必要性 | 依個案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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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之保存,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於第一項規範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之保存,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於第一項規範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攝影系統,並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等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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