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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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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2. 2.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兒少法第 77 條之 1,托嬰中心應強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音資料處理與保存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Q · 孩子在托嬰中心受傷家長能不能調監視錄影?

能。家長有正當理由可書面申請查閱

依兒少法第 77 條之 1 及衛福部訂定之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管理及資料使用辦法,家長基於兒童權益正當理由(如異常傷痕、情緒劇變)可書面申請查閱影像,業者不得拒絕。但通常須在中心內查閱、不得複製攜出。發現異常應立即申請,影像保存期限多為 30 日,逾期可能被覆蓋刪除。

深度解讀

孩子在托嬰中心發生事情,家長最痛苦的不是事情本身,是「不知道發生了什麼」。本條解的就是這個資訊真空。它強制所有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讓真相在事後可以被還原。這條的誕生來自一連串震驚社會的托嬰虐童案件,立法者把監視錄影從「業者自由選擇」變成「法定義務」。但監視只是工具,真正的關鍵是錄影資料怎麼保存、誰能查、保多久。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辦法。實務上你身為家長想看影片可能會踢到鐵板:業者可能說「保密」、「設備故障」、「資料覆蓋了」。這些說法在本條和子法面前都站不住腳。你有權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查閱,業者拒絕、刪除、或謊稱故障,會面臨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責任(涉及偽證、湮滅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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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7-1 條規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