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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4 條

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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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104 條對拒絕配合兒少保護調查者處 6,000-30,000 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

Q · 社工敲門要訪查兒少案件,我可以拒絕配合嗎?

依兒少權法第 104 條,當主管機關依第 70 條第二項對疑似兒虐或高風險兒少案件進行調查時,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者,會被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且按次處罰直到配合為止。沉默不是中立選項,是被法律定價的選項。

白話解讀

兒虐、兒少高風險案件最大的破口從來不在「沒人發現」,而在「發現的人不講」。第七十條第二項給了主管機關一個調查權:當社工要查訪一個疑似受虐的孩子時,可以要求父母、監護人、老師、雇主、醫護人員等任何相關人員配合提供資料、接受訪談。這條就是逼這些人開口的後盾:你不配合?6 千到 3 萬元罰鍰,而且按次處罰,一直罰到你開口為止。「沉默」在這條法律下不是中立的選項,而是被定價的選項。許多人以為「我不知道、我不確定、我不想介入」是安全位置,但當你被點名為「相關之人」並收到通知,你的沉默已經有了標價。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4 條為兒少保護調查配合義務的行政罰則,明文點名七種「相關之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其他有關之人)負擔配合主管機關調查的法定義務,違者處 6,000-30,000 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是打開家庭高牆、突破兒虐封閉性的核心強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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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工只是打電話來問幾個問題,我說「不方便」掛掉,這也會被罰嗎?

看狀況。電話聯繫通常是社工的初步聯繫,可以說現在不方便、改約時間。但如果一再拒絕、不回電、避不見面,就構成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社工可以申請開罰 6 千起跳並按次處罰。內行人提示:第一次接電話時就說「我可以配合,請寄正式書面通知」,既履行義務又自保有書面紀錄。

Q2我是診所醫師,社工要求我提供某病童的完整病歷,我可以拒絕嗎?

原則上不行。兒少保護調查屬於個資法第六條敏感性個資的法定例外,加上本法第 70 條第二項的調查權授權,提供病歷不違反醫師保密義務。反而拒絕提供會違反第 104 條。內行人提示:提供時備註「依社工書面要求提供,僅供兒少保護調查使用」並保留通知書影本歸檔。

Q3兒少權法第 104 條是什麼?

為兒少保護調查配合義務的行政罰則,七種相關之人拒絕配合罰 6 千到 3 萬,按次處罰。是突破家庭封閉性、打開兒虐黑箱的核心強制工具。

Q4誰會被列為兒少保護調查的「相關之人」?

本條明文點名七種: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含保母、安親班、托嬰中心)、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其他有關之人。

Q5「無正當理由」具體包含哪些?

未能提出具體事由(如出國、住院、文件遺失等可核對之事實)而拒絕配合。口頭推託「我不知道」「我不方便」「家醜不外揚」均不算正當理由。

Q6兒少保護調查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兒少權法第 70 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疑似兒虐及高風險案件進行訪查、詢問、要求提供資料;第 104 條為違反配合義務的罰則。

Q7收到兒少保護調查通知後怎麼辦?

第一步要求書面通知並留底 → 第二步確認自己屬於哪類相關之人 → 第三步 7 天內回應安排會面 → 第四步配合過程做紀錄 → 第五步若有保密疑慮事前書面確認資訊使用範圍。

Q8醫師被要求提供病歷該怎麼處理?

原則上應提供,個資法第 6 條法定例外加本法授權。提供時備註「依社工書面要求提供,僅供兒少保護調查使用」並保留通知書影本歸檔,履行義務又留自保紀錄。

Q9罰鍰來了想救濟怎麼辦?

30 天內提訴願,訴願不成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但「按次處罰」性質讓累積罰鍰滾很快,建議救濟同時也開始配合,截斷新一輪處罰。

Q10若想主動通報疑似兒虐怎麼做?

直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上衛福部保護資訊系統通報。依第 53 條通報後免責,通報人身分依法保密;責任通報人主動通報遠優於被動接受第 104 條罰則。

Q11兒少權法 104 條 vs 家暴法 50 條差在哪?

104 條罰拒絕配合「調查」、50 條罰拒絕「通報」。前者罰「配合義務」、後者罰「通報義務」。罰鍰額度都是 6 千到 3 萬,但對象與行為態樣不同。

Q12兒少權法 104 條 vs 第 100 條差在哪?

第 100 條罰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6 千-6 萬)、第 104 條罰相關之人「不配合調查」(6 千-3 萬按次罰)。一個是被動義務違反、一個是主動拒絕配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_104第100條_通報義務罰則家暴法第50條
處罰對象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其他有關之人醫事、社工、教育、警察、司法等責任通報人員醫事、社工、教育、警察、移民等責任通報人員
處罰行為拒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知悉兒虐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知悉家暴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
罰鍰範圍6,000-30,000 元,按次處罰6,000-60,000 元6,000-30,000 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61条の4 / 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9条(児童相談所の立入調査・出頭要求拒否罰則)
🇰🇷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75조 (조사 거부·기피·방해에 대한 과태료)
🇩🇪 德國SGB VIII § 8a(Schutzauftrag bei Kindeswohlgefährdung)+ § 65(Datenschutz im Kinderschutz)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6-2-1(CRIP — 信息傳遞義務)+ L226-13
🇺🇸 美國CAPTA Mandatory Reporter Laws + 各州違反配合義務之州級罰則(如 CA Penal Code 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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