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104 條對拒絕配合兒少保護調查者處 6,000-30,000 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
Q · 社工敲門要訪查兒少案件,我可以拒絕配合嗎?
不行。罰 6 千起跳按次罰到開口
依兒少權法第 104 條,當主管機關依第 70 條第二項對疑似兒虐或高風險兒少案件進行調查時,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者,會被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且按次處罰直到配合為止。沉默不是中立選項,是被法律定價的選項。
兒虐、兒少高風險案件最大的破口從來不在「沒人發現」,而在「發現的人不講」。第七十條第二項給了主管機關一個調查權:當社工要查訪一個疑似受虐的孩子時,可以要求父母、監護人、老師、雇主、醫護人員等任何相關人員配合提供資料、接受訪談。這條就是逼這些人開口的後盾:你不配合?6 千到 3 萬元罰鍰,而且按次處罰,一直罰到你開口為止。「沉默」在這條法律下不是中立的選項,而是被定價的選項。許多人以為「我不知道、我不確定、我不想介入」是安全位置,但當你被點名為「相關之人」並收到通知,你的沉默已經有了標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4 條為兒少保護調查配合義務的行政罰則,明文點名七種「相關之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其他有關之人)負擔配合主管機關調查的法定義務,違者處 6,000-30,000 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是打開家庭高牆、突破兒虐封閉性的核心強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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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狀況。電話聯繫通常是社工的初步聯繫,可以說現在不方便、改約時間。但如果一再拒絕、不回電、避不見面,就構成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社工可以申請開罰 6 千起跳並按次處罰。內行人提示:第一次接電話時就說「我可以配合,請寄正式書面通知」,既履行義務又自保有書面紀錄。
原則上不行。兒少保護調查屬於個資法第六條敏感性個資的法定例外,加上本法第 70 條第二項的調查權授權,提供病歷不違反醫師保密義務。反而拒絕提供會違反第 104 條。內行人提示:提供時備註「依社工書面要求提供,僅供兒少保護調查使用」並保留通知書影本歸檔。
為兒少保護調查配合義務的行政罰則,七種相關之人拒絕配合罰 6 千到 3 萬,按次處罰。是突破家庭封閉性、打開兒虐黑箱的核心強制工具。
本條明文點名七種: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含保母、安親班、托嬰中心)、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其他有關之人。
未能提出具體事由(如出國、住院、文件遺失等可核對之事實)而拒絕配合。口頭推託「我不知道」「我不方便」「家醜不外揚」均不算正當理由。
兒少權法第 70 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對疑似兒虐及高風險案件進行訪查、詢問、要求提供資料;第 104 條為違反配合義務的罰則。
第一步要求書面通知並留底 → 第二步確認自己屬於哪類相關之人 → 第三步 7 天內回應安排會面 → 第四步配合過程做紀錄 → 第五步若有保密疑慮事前書面確認資訊使用範圍。
原則上應提供,個資法第 6 條法定例外加本法授權。提供時備註「依社工書面要求提供,僅供兒少保護調查使用」並保留通知書影本歸檔,履行義務又留自保紀錄。
30 天內提訴願,訴願不成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但「按次處罰」性質讓累積罰鍰滾很快,建議救濟同時也開始配合,截斷新一輪處罰。
直接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上衛福部保護資訊系統通報。依第 53 條通報後免責,通報人身分依法保密;責任通報人主動通報遠優於被動接受第 104 條罰則。
104 條罰拒絕配合「調查」、50 條罰拒絕「通報」。前者罰「配合義務」、後者罰「通報義務」。罰鍰額度都是 6 千到 3 萬,但對象與行為態樣不同。
第 100 條罰責任通報人員「未通報」(6 千-6 萬)、第 104 條罰相關之人「不配合調查」(6 千-3 萬按次罰)。一個是被動義務違反、一個是主動拒絕配合。
| 比較面向 | 本條_104 | 第100條_通報義務罰則 | 家暴法第50條 |
|---|---|---|---|
| 處罰對象 | 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其他有關之人 | 醫事、社工、教育、警察、司法等責任通報人員 | 醫事、社工、教育、警察、移民等責任通報人員 |
| 處罰行為 | 拒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 知悉兒虐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 | 知悉家暴未於 24 小時內通報 |
| 罰鍰範圍 | 6,000-30,000 元,按次處罰 | 6,000-60,000 元 | 6,000-3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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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或其他有關之人違反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動,修正所引敘之條次,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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