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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