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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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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益法第 105-1 條規定,兒少機構違反員工查核或停職義務,處 5-25 萬罰鍰,按次罰,嚴重者停辦廢照。

Q · 兒少機構員工有不適任紀錄沒查到,會被怎樣罰?

5-25 萬起跳,最重直接被關門

依兒少權益法第 105-1 條,兒少機構違反第 81 條第 5 項(未查核員工資格)或第 7 項(員工出事未停職)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限期改善屆期未改按次罰,必要時命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白話解讀

兒少機構雇人有一條紅線:第八十一條規定,某些有特定犯罪紀錄或不適任紀錄的人,不能在兒少機構工作。如果機構違反這條(明知不能用卻用、或沒做查證就用、或員工出事了還不處理),這條罰則就啟動:5 萬到 25 萬罰鍰,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按次罰。更嚴重時可以命令停辦、廢止設立許可,等於直接關門。這條是 108 年新增的,背景很沉重:過去一連串幼兒園、托嬰中心發生工作人員不當對待案件,事後調查發現有些案例工作人員早有前科或不適任紀錄。立法者把責任拉到機構層級:你不只要有許可,還要持續查證員工資格,發現問題要主動處置。對家長來說,這條就是「你選的機構有沒有把關員工」的法律後盾。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1 條為機構行為人責任條款,針對兒少福利機構未履行第 81 條員工資格查核義務或員工出事未停止職務義務時,建立 5-25 萬罰鍰+限期改善+按次罰+停辦廢止許可的階梯式行政處罰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家長,怎麼知道孩子的安親班有沒有好好查員工資格?

直接問機構:員工任用前是否查良民證?是否查衛福部不適任資料庫?多久重新查核一次?教保人員證照是否定期查驗?合格機構通常能提供書面流程說明。你也可以向當地社會局或教育局申請查詢該機構是否曾因第 81 條相關事項被處罰過,主管機關有公布處罰紀錄的義務,這是現成的選擇參考。

Q2我經營小型托嬰中心,員工只有 5 人,每年都要做定期查核嗎?成本太高吧?

成本其實很低。衛福部建置的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可以線上查詢,每次查詢免費或工本費極低。良民證一年更新一次每張規費約 100 元。5 個員工一年成本不超過 1 萬元。把這個成本對比一次違規的罰款(5-25 萬起跳,還可能被停辦),這是 CP 值最高的合規投資。建立 SOP 文件不用花錢但能在抽查時救你一命。

Q3兒少權益法 105-1 條是什麼?

對兒少機構未盡員工查核或停職義務的行政處罰條款,2019 年新增,5-25 萬起跳,最重停辦廢照。

Q4什麼叫員工資格查核義務?

機構任用前及在職期間,持續查證員工是否具備兒少權益法第 81 條的消極資格(無犯罪紀錄、不在不適任名單)。

Q5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是什麼?

衛福部建置的全國性查詢系統,記錄被通報、起訴、列名單的兒少機構工作人員。

Q6停辦和廢止設立許可差在哪?

停辦是暫時關閉等改善,廢止許可是徹底撤銷資格須重新申請,後者更嚴重。

Q7兒少機構員工查核要怎麼做?

良民證 + 衛福部不適任資料庫 + 教保人員證照查驗 + 前雇主推薦信,四項齊全留檔,每年重查一次。

Q8員工被檢舉怎麼辦才不違規?

48 小時內啟動停職評估,書面紀錄決策過程,配合主管機關調查並依結果處置。

Q9收到 105-1 條罰鍰處分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同時啟動補救措施(補做查核、停職、建制度)以避免持續被按次罰。

Q10機構年度查核成本要多少?

良民證每張約 100 元、不適任資料庫免費查詢,5 員工年成本不到 1 萬元,遠低於一次違規 5-25 萬罰鍰。

Q11105-1 vs 105-2 條差在哪?

105-1 對「兒少福利機構」(托嬰、安置、安親等),105-2 對「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學校型),罰額相同但主管機關不同。

Q12兒少權益法 105-1 vs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哪個優先?

特別法優先:幼兒園教保人員適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的特別規定;非幼兒園的兒少福利機構適用本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本條(105-1)105-2 條105 條
適用對象兒少福利機構(托嬰、安置、安親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學校型)未經許可辦理之機構
罰鍰金額5 萬-25 萬5 萬-25 萬6 萬-30 萬
重大處分停辦、廢止設立許可停辦、撤銷立案強制歇業

本條(105-1)

適用對象
兒少福利機構(托嬰、安置、安親等)
罰鍰金額
5 萬-25 萬
重大處分
停辦、廢止設立許可

105-2 條

適用對象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學校型)
罰鍰金額
5 萬-25 萬
重大處分
停辦、撤銷立案

105 條

適用對象
未經許可辦理之機構
罰鍰金額
6 萬-30 萬
重大處分
強制歇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59条の3(業務改善命令・事業停止命令)+ 第34条の14(家庭的保育事業者の欠格事由)
韓國영유아보육법 제54조(과태료)+ 아동복지법 제71조(벌칙)+ 제72조(과태료)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26條 / 第127條 / 第129條(教育、看護機構違反保護義務之行政責任)
德國SGB VIII § 47(Meldepflichten)+ § 45(Erlaubnis für Betrieb einer Einrichtung)+ § 104(Bußgeldvorschriften)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313-13 et L313-14(contrôle et sanctions des établissements sociaux et médico-sociaux)
美國Federal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 + state-level child care licensing acts(如 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 § 1596.87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80329 增訂)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第八十一條規定,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積極查證及依法停止工作人員職務之義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明定相關罰則,爰增列本條。

(10803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第八十一條規定,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積極查證及依法停止工作人員職務之義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者,明定相關罰則,爰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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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1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