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5-2 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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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之 2,課後班違反人事查核義務,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 5 至 25 萬罰鍰,可按次處罰並廢止設立許可。
Q · 課後班沒查老師背景會怎樣?罰公司還是罰人?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之 2,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 81 條之 1 第 5 至 7 項規定(聘任前未查核消極資格、現職人員出事未停職通報)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 5 萬至 25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罰鍰對象是真人負責人,不是法人,民國 108 年增訂時刻意設計,目的是讓真人感受到痛點而非當作機構營運成本。
白話解讀
你把孩子送去課後照顧班,覺得有教育部核准就安心了。但你不知道的是,這條法律的存在,是因為過去發生過太多案例:班主任沒查老師背景、有性侵前科的人混進來、出事之後才發現連基本的人事報備都沒做。第 81 條之 1 規定的是課後班的「身家調查義務」:聘老師前必須跟教育主管機關查證有沒有不能任職的紀錄(性侵、虐童、毒品等前科),現職人員出事要立刻停職並通報。這條罰則就是用來逼班主任做這件事的:不做或漏做,負責人個人被罰 5 萬到 25 萬,連續罰,嚴重的直接廢掉設立許可。注意這個「負責人」不是法人,是真人。罰的是班主任的口袋,不是公司的口袋。這也是為什麼你選課後班,可以直接問一句「你們聘老師有跑教育局的查核流程嗎?」,回答含糊的,跑。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5 條之 2 為民國 108 年增訂之罰則條文,搭配同年新增第 81 條之 1 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人事查核義務,課予教育主管機關對違反聘任前消極資格查核、現職人員停職通報義務之業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設限期改善、按次處罰、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之四級裁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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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我家孩子去的課後班有沒有合法?▾
上「全國教保資訊網」或當地縣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搜尋該課後班名稱,可以查到設立許可狀態、最近一次訪視結果、是否有違規紀錄。如果查不到,那它就不是合法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內行人提示:違規紀錄如果有「依第 105 條之 2 處分」字樣,就是踩到本條的紅線,這個業者的人事管理需要打個大問號。
Q2我是課後班負責人,臨時找代課老師也要走查核流程嗎?▾
要。第 81 條之 1 沒有區分「正職」或「代課」,只要是實際接觸兒童的工作人員,聘任前都應查證消極資格。沒走流程一旦被查到,罰的是你個人 5 萬起跳。內行人提示:建立一份「聘任前查核 SOP」並保留書面紀錄,即使是緊急代課也要當天補件。實務上很多違規案件都是「代課忘記查」,這是業者最常踩的雷。
Q3兒少法第 105 條之 2 是什麼?▾
民國 108 年增訂的罰則條文,搭配第 81 條之 1 課後班人事查核義務,違反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 5 至 25 萬罰鍰,可按次處罰並廢止設立許可。
Q4課後照顧服務班和安親班、補習班差在哪?▾
安親班和補習班屬補習教育法體系(教育部主管);課後照顧服務班屬兒少福利法體系(教育部主管課後班、衛福部主管兒福機構)。三者人事查核罰則分別位於不同法規。
Q5課後班負責人是指公司還是個人?▾
指真人負責人,不是法人組織。本條罰鍰刻意指向個人,避免業者把罰鍰當作機構營運成本攤入學費。
Q6什麼是人事消極資格查核?▾
聘任前向教育主管機關查證求職者有無性侵、虐童、毒品等法定不得任職事由的程序。第 81 條之 1 對課後班課予此義務。
Q7怎麼查課後班有沒有合法立案?▾
上「全國教保資訊網」或當地縣市教育局網站搜尋名稱,可查設立許可、訪視結果、違規紀錄。查不到代表不合法。
Q8課後班負責人怎麼跑老師查核流程?▾
聘任前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出查核申請,附求職者基本資料,主管機關回函後保留書面紀錄至少保存 5 年。即使代課或臨時工讀也須跑流程。
Q9課後班違規被罰要怎麼救濟?▾
罰鍰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可提訴願(訴願法第 14 條),對訴願決定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限期改善期限以教育局通知所載日期為準。
Q10家長怎麼檢舉課後班沒查老師身家?▾
向當地縣市教育局提出書面檢舉,明確引用兒少法第 105 條之 2 及第 81 條之 1,附具體事證如員工名單、聘任公告、業者書面回應紀錄。
Q11兒少法 105-2 vs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差在哪?▾
兒少法 105-2 適用於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教育部兒福體系),補習教育法 9 條適用於短期補習班(教育部補教體系)。兩者主管機關都是教育局,但適用體系與罰則金額不同。
Q12課後班 vs 兒少福利機構罰則差在哪?▾
課後班適用第 105 條之 2(教育主管機關裁罰),兒少福利機構適用第 105 條之 1(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多為社會局)。兩條罰鍰金額相同(5-25 萬),但主管機關與適用對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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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ture | 兒少法第 105 條之 1(兒少福利機構) | 兒少法第 105 條之 2(課後班)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補習班) |
|---|---|---|---|
| 罰則對象 | 機構負責人個人 | 課後班負責人個人 | 補習班負責人個人 |
| 罰鍰金額 | 5 萬至 25 萬 | 5 萬至 25 萬 | 依各縣市自治規則,多為 3 至 15 萬 |
| 主管機關 | 設立許可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 / 縣市社會局) | 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 / 縣市教育局) | 教育主管機關 |
| 最重處分 | 廢止設立許可 | 命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 | 停辦或廢止立案 |
| 適用對象服務內容 | 兒少安置教養、托嬰、早療等 | 國小生課後照顧服務 | 學科或才藝補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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