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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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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111 條保障被政府安置之兒少滿 18 歲後續住權: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者得續至 20 歲,已就讀大專校院者續至畢業為止。

Q · 被政府安置的兒少滿 18 歲後一定要離開機構嗎?

不一定。無法自立或念大學可續住

依兒少法第 111 條,被主管機關委託安置之兒少滿 18 歲後,若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得續安置至 20 歲;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續住評估屬行政處分,受不利處分時可於 30 日內提訴願。

白話解讀

在台灣,每年都有一批被政府安置的孩子,在 18 歲生日前焦慮一件事:那天過後,機構會不會請他們離開?民國 100 年之前,答案經常是「會」。法律寫保護到 18 歲,那天一過,沒家可回、沒能力自立的孩子,從法律上來說保護就結束了。實務上發生太多悲劇,立法者在 2011 年全文修法時補上這條:18 歲後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的,可續住到 20 歲;念大專校院的,住到畢業為止。對你個人來說,這條一輩子用不到。但它的存在說明了一件事:你以為的「成年 18 歲」是一條清楚的線,但對某些族群來說,那條線是法律上最危險的瞬間之一,需要立法者特別補洞。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1 條為政府委託安置兒少之續住延長條款。當被安置兒少滿 18 歲後,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得繼續安置至年滿 20 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本條於民國 100 年(2011 年)兒少法全文修正時增訂,補上原法 18 歲即終止保護的斷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無法返家或自立」由誰來判斷?標準是什麼?

由原本負責安置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社工是第一線評估者。實務上會看幾個面向:家庭環境是否仍有風險(家暴、遺棄、無人照料)、青少年本身的就學就業準備度、是否有支持系統。標準沒有寫死,給了實務操作空間。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或你關心的孩子覺得評估結果不公,這個續住與否的決定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的行政處分,可以提訴願。很多人不知道這也能挑戰。

Q219 歲考上大學,但之前沒有續住,可以再回來嗎?

條文沒有明文禁止,但實務上一旦離開安置體系再申請回去,行政程序複雜很多,要看當地主管機關的個案處理彈性。重點是「持續性」:在 18 歲時就申請續住,比離開再回來容易得多。內行人提示:所以在 18 歲生日前就要做好決定,不要先離開試試看再說。「先出去」是很多孩子事後後悔的選擇。

Q3念大學住到畢業,那研究所呢?延畢呢?

條文寫「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本質上是以「大學畢業」這個事件作為終點。研究所階段是否續延,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多數認為已不在本條保護範圍。延畢的部分,主管機關通常仍核准續住至延畢結束,但仍屬個案裁量。內行人提示:規劃時要假設「最遲到大學畢業」這個終點,研究所階段要靠自立或其他資源,不要等到大四下才開始想 20 歲之後怎麼辦。

Q4兒少法第 111 條是什麼?

建立政府委託安置兒少滿 18 歲後續住至 20 歲或大專校院畢業之延長保護機制。

Q5「無法返家或自立」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主管機關綜合評估家庭環境風險、青少年就學就業準備度、支持系統強弱所做之裁量判斷,標準未法定化。

Q6兒少安置續住制度是什麼?

政府以行政處分核定原安置之兒少於 18 歲後延長家外安置的福利機制,含住宿、生活、教育費用持續給付。

Q7離院青年是什麼意思?

指曾接受政府家外安置、目前或即將脫離安置體系的青少年/青年群體,現行政策延伸保護至自立準備期。

Q8怎麼申請續住評估?

18 歲生日前 3 個月主動向原社工提出,社工啟動個別評估會議,蒐證家庭風險與自立準備度。

Q9續住評估不通過怎麼辦?

續住與否屬行政處分,30 日內依訴願法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Q10收到不利處分如何訴願?

備齊原處分書、續住必要性證據(家庭風險、自立困境),向地方政府訴願會或衛福部提出訴願書。

Q11念大學要如何證明以續住?

備齊大專校院錄取通知、學生證、在學證明,並向社工書面提出後段「畢業為止」適用申請。

Q12兒少法 111 vs 110 條差在哪?

110 條是 18-20 歲非原安置者的緊急保護準用;111 條是原本 18 歲前安置者的續住延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安置期限法律依據後續資源
滿 18 歲可返家或自立原則至 18 歲生日當日兒少法第 111 條反面解釋轉介自立生活輔導、就業服務
滿 18 歲無法返家或自立續至年滿 20 歲兒少法第 111 條前段自立生活輔導、租屋補助
已就讀大專校院者續至大專校院畢業為止兒少法第 111 條後段教育補助、就學貸款協助
18-20 歲非原安置者緊急保護視個案需要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本法)緊急安置體系銜接

安置期限

滿 18 歲可返家或自立
原則至 18 歲生日當日
滿 18 歲無法返家或自立
續至年滿 20 歲
已就讀大專校院者
續至大專校院畢業為止
18-20 歲非原安置者緊急保護
視個案需要

法律依據

滿 18 歲可返家或自立
兒少法第 111 條反面解釋
滿 18 歲無法返家或自立
兒少法第 111 條前段
已就讀大專校院者
兒少法第 111 條後段
18-20 歲非原安置者緊急保護
兒少法第 110 條(準用本法)

後續資源

滿 18 歲可返家或自立
轉介自立生活輔導、就業服務
滿 18 歲無法返家或自立
自立生活輔導、租屋補助
已就讀大專校院者
教育補助、就學貸款協助
18-20 歲非原安置者緊急保護
緊急安置體系銜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児童福祉法第 31 条第 4 項(措置延長制度),原則延至 20 歳未満まで継続可能、特に必要な場合は 22 歳の年度末まで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 16 조 / 자립지원전담기관 운영(자립준비청년 보호기간, 만 18 세 원칙、특별한 사정시 만 24 세까지 연장 가능, 2022 개정)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43 條 / 民法典第 27 條(國家監護兜底制度),但無 18 歲後續住延長之具體條款,現行未滿 18 歲為核心保護期
德國SGB VIII § 41(Hilfe für junge Volljährige),原則延至 21 歲(vollendetes 21. Lebensjahr),特殊情況可延至 27 歲(fortdauernde Hilfe)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2-5(Contrat jeune majeur),可延至 21 歲,2022 年 Loi Taquet 法律強化離院青年保障
美國Fostering Connections to Success and Increasing Adoptions Act of 2008,各州 Extended Foster Care 至 21 歲(CA/NY/IL 等 23 州延至 21 歲、部分州延至 23 歲)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1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惟本法係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為保障對象,實務上常發生少年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既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又無法由政府續予安置及提供必要之服務,影響渠等權益甚鉅。為協助並妥善照顧上揭未成年人,爰增定本條。   三、又機構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滿十八歲後,將不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需離開安置機構,倘斯時正就讀大專校院,將頓失生活依據,爰併規定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延長安置至其畢業,以保障其就學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100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惟本法係以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為保障對象,實務上常發生少年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既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又無法由政府續予安置及提供必要之服務,影響渠等權益甚鉅。為協助並妥善照顧上揭未成年人,爰增定本條。   三、又機構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於滿十八歲後,將不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需離開安置機構,倘斯時正就讀大專校院,將頓失生活依據,爰併規定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延長安置至其畢業,以保障其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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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