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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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c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販毒者與購毒者係屬對向犯罪之結構,亦即販毒者實非故 意對購毒者犯罪,故成年人販賣毒品與兒童或少年,自不 構成教唆、幫助或利用其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 對其犯罪之情事,即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 百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 販賣毒品罪所保護者為國民健康之社會法益,即便買受人 購入毒品施用,僅屬間接受害,亦即其買受人並非犯罪行 為直接侵害之對象,非直接被害人,縱使販賣與兒童或少 年,亦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 項之規範意旨不符,殊難援為加重刑罰之依據。
(101.9.18.決議、102台上1162)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例如:被告19歲,有完全責任能力,但不能用本條加重
因為成年人=20歲,依民法決定(112年後改為18歲)
行為人需對兒童少年未滿18歲有認知才能成立本條加重

secret3ta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 )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 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 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稱「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 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既非特別針對個別特定 之行為加重處罰,故對一切犯罪皆有適用,自屬 刑法總則加重;此與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係 屬分則之加重有別。(109台非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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