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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5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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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115 條規範舊機構過渡:新法施行前已立案的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要件與新法不符者,須於中央公告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廢止許可。

Q · 我的舊兒少機構在新法施行後還能繼續經營嗎?

依兒少權法第 115 條,新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的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原有許可仍有效,但設立要件與新法不符的部分,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改善。期限到了還沒改善的,依本法規定處理(通常即廢止許可、停業)。這是「過渡條款」而非「永久豁免」,給合理的調整時間,不是讓不符合現行標準的機構無限期營運。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平常不會出現在你的生活裡,但它對一群人來說是生死攸關:經營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機構、育幼院、課後照顧中心、收養機構等)的人。當法律修正了,新的設立標準上路,那些「修正前已經拿到許可」的機構不是當然被廢止,但也不是永遠保留舊規格。它們有一個過渡期: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會公告一個改善期限,期限內改到符合新法就過關,期限到了還沒改的,就依新法處理(通常意思是廢止許可、停業)。這條的核心是「給機構喘息但不無限期豁免」的過渡條款。如果你正在經營或想接手這類機構,這條決定了你的合法營運期限。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5 條為兒少福利機構的過渡條款,規範新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設立許可的機構,於新法施行後若設立要件與新法不符,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改善期限內完成調整,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廢止許可。此條建立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與兒少照顧品質提升之間的平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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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機構在民國 100 年前設立,現在還合法嗎?

看你有沒有完成中央公告的改善期限內的調整。民國 100 年是兒少權益法全文修正的大年份,當時中央會公告各類機構的改善期限。你應該保留所有當年的公告、限期改善通知、改善完成證明等文件。如果你不確定狀態,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社會局)查詢。內行人提示:很多老機構的文件保存不完整,遇到評鑑或檢查時拿不出證明就會陷入被動。建議現在就建立完整的「合規時間軸」檔案。

Q2改善期限過了還沒改,會怎麼處理?

依本法規定處理,通常包括限期改善(再給一次機會)、停業處分、廢止設立許可三個層次。實務上機構通常會收到多次限期改善通知後才會被廢止,但每一次通知都會在主管機關紀錄上留痕,影響後續補助、評鑑、收費等級。內行人提示:收到第一次限期改善通知時就應該認真處理,這比第三次才動手要省力 90%。改善計畫書寫得好,主管機關往往會給予合理彈性。

Q3兒少權法第 115 條是什麼?

兒少福利機構的過渡條款,規範新法施行前已立案的舊機構,要在中央公告改善期限內補齊新規格。

Q4什麼叫「過渡條款」?

法律修正時對既存法律狀態提供調整緩衝期的規範,避免溯及既往對既得權的衝擊,是行政法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實踐。

Q5「中央主管機關」指哪個單位?

衛生福利部,實務承辦單位為社會及家庭署(社家署)。地方層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Q6「設立要件」具體指什麼?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包含場地坪數、人員配置(社工/保育員師生比)、消防、無障礙、財務健全等項目。

Q7怎麼查詢我的機構改善期限?

到衛福部社家署官網查詢「兒少福利機構改善期限公告」,或直接函詢中央/地方主管機關,附上設立許可影本確認本機構適用期限。

Q8改善計畫書怎麼寫?

依照設施標準逐項落差排定改善時程與經費,提交主管機關核備。主動提計畫的機構在後續評鑑、補助申請通常被列優先。

Q9改善工程費用怎麼籌措?

可申請衛福部公益彩券回饋金、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補助、公益勸募、銀行社福機構融資專案。先有改善計畫書才能申請補助。

Q10怎麼證明已完成改善?

檢附驗收報告、人員證照、消防安全合格證、無障礙設施完工證明等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實地查核。

Q11115 條 vs 116 條差在哪?

115 條是一般兒少福利機構的過渡條款,116 條是特定針對「課後托育中心改制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的具體過渡規定,後者有明確 2 年期限。

Q12改善期限 vs 限期改善通知差在哪?

改善期限是「全國一致公告」的時程,限期改善通知是「針對個別機構違規」發出的個案處分。前者全體機構適用,後者只針對受文機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institutionnew_institutionkey_difference
適用對象新法施行前已許可立案新法施行後申請設立舊機構受過渡保護,新機構直接適用新法
設立要件依當年法規版本依現行設置標準舊機構落差項目需於改善期限內補齊
未符合處理改善期限內改善即可申請即須符合,否則不予許可舊機構有調整緩衝,新機構無
屆期未改善後果依本法廢止許可、停業不發給許可舊機構面對的是「失去原有許可」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附則(経過措置)
🇰🇷 韓國아동복지법 부칙(경과조치)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無直接對應過渡條款,採行政許可法第 8 條一般原則)
🇩🇪 德國SGB VIII(Kinder- und Jugendhilfegesetz)§ 105 Übergangsvorschriften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dispositions transitoires (Art. L313-1 et suivants)
🇺🇸 美國Grandfather clause(一般法理,無對應特定聯邦條文,由各州 child welfare licensing regulations 各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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