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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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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兒少福利法第 114 條,扶養義務人不付安置費,主管機關從兒少福利經費先行支付,事後可追償。

Q · 小孩被緊急安置,扶養義務人不付安置費怎麼辦?

政府從兒少福利經費先墊,事後依行政程序追償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4 條,扶養義務人不付相關費用時,主管機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會從兒少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確保孩子的安置服務不中斷。「先行支付」不是補助,是政府先墊著,後續會核發處分書要求扶養義務人返還,屆期不還可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政府從你家把小孩帶走緊急安置之後,每個月幾萬塊的安置費、機構生活費、醫療費誰出?法律的答案是扶養義務人(你、配偶、或孩子的其他親屬)。但如果你拒絕付、付不起、或人根本找不到呢?小孩就被晾在那裡等錢嗎?這條告訴你:不會。主管機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會從兒少福利預算先付。重點在「先行支付」這四個字,它不是免費送你,是政府先墊著,之後可以依行政程序向你追討回來。整條的設計邏輯很簡單:小孩的安全不能等大人吵完錢。對社工和安置機構來說,這是他們敢繼續服務的後盾;對拒付的扶養義務人來說,這是「不付錢就讓小孩變成籌碼」這個算盤打不響的原因。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4 條為費用先行支付規範,建立「主管機關先墊、扶養義務人後償」的雙軌金流機制。當民法第 1114 條扶養義務人不支付緊急安置或保護費用時,主管機關得從兒少福利經費先行支付,確保兒少權益不因家庭金錢糾紛而中斷,事後依行政程序向扶養義務人追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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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孩被社會局安置了,安置費到底誰要付?

原則上扶養義務人付(你、配偶、孩子的其他血親,順位見民法第 1114 條)。但本條規定:如果扶養義務人不付,主管機關會從兒少福利預算先付,孩子不會因為你不付就被遺棄。「先付」不是「白付」,主管機關後續會核發處分書要求返還,屆期不還移送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與其等被強制執行加收費用,不如收到通知時主動聯絡承辦窗口談分期。

Q2我是寄養家庭,原生家庭三個月沒匯生活費給我,我領不到補助怎麼辦?

你領得到。寄養家庭的補助是社會局直接撥給你,不是經過原生家庭轉手。如果你發現補助延遲到帳,直接聯絡承辦社工或社會局兒少保護科查詢,本條就是社會局可以墊付的法律依據。內行人提示:寄養家庭契約裡通常會載明補助項目和金額,這份契約就是向主管機關請求支付的法律依據,跟原生家庭付不付完全沒有關係。

Q3「先行支付」之後,政府真的會回頭追我嗎?金額有上限嗎?

會追。實務上主管機關會核發處分書要求返還,屆期不還移送強制執行。金額沒有制式上限,按照你應負擔的扶養費用核算,包括安置費、生活費、必要醫療費。但你可以依民法第 1118 條主張:如果負擔扶養義務會讓自己也無法維持生活,可以減輕或免除。內行人提示:不要直接擺爛,主動跟主管機關提出收入證明、財產狀況、扶養其他親屬的責任清單,有機會降低追償金額。

Q4兒少福利法 114 條是什麼?

建立「政府先墊、事後追償」雙軌金流,扶養義務人不付安置費時主管機關從兒少福利經費先行支付,事後依行政程序向其追討。

Q5先行支付的「相關費用」包含哪些?

包含緊急安置費、機構生活費、必要醫療費、寄養家庭補助等。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核定,原則包含維持兒少基本生活與必要保護所需的全部支出。

Q6扶養義務人具體是指誰?

依民法 1114 條:父母、配偶、家屬、兄弟姊妹、家長等,依順位定先後。父母為第一順位,順位錯了可主張不應由你負擔。

Q7什麼叫「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

指主管機關依專業判斷認為若不立即墊付會影響兒少權益的情形,包括安置中斷、無法就醫、生活費用無著等。專業判斷權在主管機關。

Q8扶養義務人收到追償通知怎麼辦?

30 天內可提訴願爭執金額或順位。同時評估民法 1118 條減免事由,主動聯絡承辦窗口協商分期。擺爛只會讓金額越滾越大。

Q9先行支付的金額怎麼算?

按扶養義務人應負擔費用核算,含安置費(依機構收費標準)、生活費(依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必要醫療費、寄養補助等。無制式上限。

Q10訴願和訴訟階段要花多少錢?

訴願免費(行政機關內部救濟)。行政訴訟裁判費 4,000 元起,律師費可選擇是否委任(10-30 萬元視個案複雜度)。

Q11如何證明自己無力支付?

準備所得稅扣繳憑單、財產清單(地政查詢謄本)、扶養其他親屬的責任清單(戶籍謄本)、銀行存摺影本、必要醫療證明等。

Q12兒少法 114 vs §113 差在哪?

§114 是扶養義務人不付而政府先墊後追,§113 是詐領補助被撤銷處分加倍追繳。前者是行政追償,後者帶處罰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56条(措置費等の徴収)
德國SGB VIII § 91-92(Kostenbeteiligung in der Kinder- und Jugendhilf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11 全文修正)

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扶養義務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1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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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4 條規定:「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