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法相關補助或獎勵費用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並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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