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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2.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3.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4.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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