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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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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18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12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12 & <18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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