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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2.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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