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3-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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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之 1 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危及生命兒童之救命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機制。
Q · 我孩子的救命藥全台缺貨怎麼辦?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之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兒童所需救命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當廠商退出代理、停產或進口困難時,醫院、廠商、家屬可通報食藥署,政府須啟動評估與應變措施,包括緊急專案輸入、協調替代品、補助廠商繼續代理等。此條將救命物資供應從市場機制翻轉為國家義務。
白話解讀
你在新聞看過「藥廠退出台灣」這種標題,但你從沒想過如果退出的是你早產兒在保溫箱裡靠著的那款藥。2019 年底立法院做了一件事:把這個風險從「廠商願不願意賣」這個無解的市場問題,變成「政府有沒有建立通報處理機制」這個有解的法律問題。本條要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就是食藥署)建立救命藥品和醫療器材的短缺通報及處理系統:當早產兒、重病或其他危及生命的兒童所需藥物或器材有短缺風險時,醫院、廠商、家屬可以通報,政府必須啟動評估、緊急輸入、協調替代品或補助廠商繼續代理等應變措施。對你的意義是:當醫師說「這個藥拿不到」時,這條法律告訴你政府有義務不能擺爛,你可以拿這條去敲衛福部的門。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之 1 為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兒童所需救命藥品及醫療器材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建構條款,要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立通報系統與應變處理流程,是社會福利國原則對自由市場失靈的具體立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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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藥廠不進口、醫院也說沒辦法,我可以做什麼?▾
依兒少法第 23 條之 1,醫院、廠商和家屬都可以向食藥署通報藥品或醫療器材短缺,政府必須評估並啟動應變(緊急輸入、協調替代、補助代理)。第一步是請醫師開立書面證明孩子的臨床必要性,第二步直接通報食藥署藥品短缺通報專區。內行人提示:書面證明越具體越好,「沒有替代方案」「停藥後幾天內危及生命」這類具體描述會讓你的通報從一般案件升級為緊急處理。
Q2這個通報機制真的有用嗎?通報後會怎樣?▾
有用,但取決於通報的完整度和緊急程度。食藥署收到通報後會做風險評估,認定為高風險短缺時會啟動措施:協調國內廠商加速供應、申請緊急專案輸入、媒合替代品、必要時補助廠商繼續代理。內行人提示:個別通報常被歸類為一般案件處理較慢,但如果是病友團體集體通報加上立委關注,案件會被優先排入處理,從行政流程變成政治壓力,效率天差地遠。
Q3什麼算「危及生命」?只有罕病才適用嗎?▾
本條的保護範圍包括三類: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的兒童。範圍比罕病法寬。例如早產兒需要的肺部表面張力素、極低體重新生兒的特殊靜脈營養品、心臟病兒童的特定瓣膜等都包含在內。內行人提示:邊界案例建議直接通報並附醫師詳細說明,由食藥署依個案判斷,不要自己預先排除。寧可通報後被判定不符,也不要因為怕麻煩錯過救援時機。
Q4兒少法第 23 條之 1 是什麼?▾
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危及生命兒童所需救命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是 2019 年增訂的兒童生命權保障條款。
Q5什麼算「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
包括早產兒、重病兒童及其他停藥即危及生命之兒童,範圍比罕病法寬,涵蓋早產兒肺部表面張力素、極低體重新生兒特殊營養品、心臟病瓣膜等。
Q6短缺通報處理機制由誰建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透過「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資訊公開專區」執行。
Q7本條保護的「救命藥品及醫療器材」範圍多廣?▾
限於維持生命所需的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由主治醫師依臨床必要性認定並可申請食藥署評估,非一般感冒藥或保健品。
Q8兒童救命藥短缺怎麼通報?▾
請醫師開立書面證明 → 進入食藥署藥品短缺通報專區線上通報 → 上傳醫師證明 → 同步聯繫病友團體集體發聲。
Q9通報需要附什麼證明?▾
醫師書面說明:缺貨藥品或器材名稱、孩子的臨床必要性、有無替代方案、缺貨對孩子生命的具體影響(如「停藥後幾天內危及生命」)。
Q10通報後多久會收到回應?▾
實務上食藥署收到通報後約 14 至 30 天內回應評估結果,緊急案件可較快,實際以現行作業辦法為準。
Q11通報沒效時還能做什麼?▾
結合病友團體集體通報、請選區立委關注、向衛福部社家署反映、必要時透過媒體公開個案讓政府感受公共壓力。
Q12兒少法 23-1 vs 罕病法 哪個適用?▾
兒少法 23-1 範圍廣(含早產兒、重症兒童不限罕病),罕病法限罕見疾病。同案可同時適用兩法,並行主張通常更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this_act | rare_disease_act | pharmaceutical_affairs_act |
|---|---|---|---|
| 保護對象 | 早產兒、重病及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 | 罕見疾病患者(不限兒童) | 一般藥品供應對象 |
| 政府義務強度 | 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強制) | 供應保障與費用補助(強制) | 一般管理(許可與監督) |
| 通報觸發 | 短缺風險出現即可通報 | 罕病藥物缺乏 | 違法或不合格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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