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