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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4 條

  1. 1.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2.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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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24 條保障兒少平等參與權,主管機關有義務確保活動不因身心、家庭背景排除任何兒童。

Q · 小孩被夏令營以「特殊兒不收」拒絕,能告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4 條第一項,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有義務保障兒童及少年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當活動主辦方以身心狀況、家庭背景為由拒收時,可向該活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教育局或體育局)提出書面申訴,並副本送社會局兒少福利科。主管機關有監督介入義務,不是放任不管。

白話解讀

你家小孩想參加暑假的繪畫營,主辦單位看到報名表上寫「自閉症」三個字,回你一句「我們的師資沒辦法照顧特殊兒童」。你掛上電話那一刻很可能以為這只是運氣不好。其實這不是運氣的問題,是法律問題。本條第一項後段那句「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是 2015 年修法時特地加上去的,背景就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每個兒童都有平等參加文化、娛樂、藝術活動的權利,不因身心狀況、家庭背景而有差別待遇。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不只是「鼓勵辦活動」,他們有義務確保活動本身不會把某些孩子排除在外。這條看起來像是政策宣示,但它是你下次遇到拒收的時候,可以引用的具體法律依據。

法律定性

兒少法第 24 條為平等參與權保障條款,課予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三項義務:辦理兒少休閒娛樂文化活動、提供合適活動空間、保障兒少平等參與權利。2015 年修法時納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精神,將活動排除從「主辦方善意問題」轉為「主管機關監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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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夏令營說我家自閉症的小孩他們照顧不來,這算歧視嗎?

看狀況。如果主辦方完全沒嘗試任何調整就直接拒收,這違反兒少法第 24 條的平等參與保障。如果主辦方有具體評估、有提出替代方案、有說明合理調整的困難,這比較接近合法的能力評估。實務上申訴的關鍵不是「他們拒絕我」,而是「他們有沒有試圖調整」。

Q2公部門辦的兒童活動沒提供手語翻譯,我可以要求嗎?

可以。兒少法第 24 條第一項要求主管機關保障平等參與,加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合理調整義務,公部門辦理的兒少活動有義務考量身心障礙兒童需求。實務上用書面正式提出,並引用本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會比口頭詢問櫃台更有效。

Q3兒少法第 24 條是什麼?

規範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辦理兒少活動、提供活動空間並保障平等參與權利,是兒少福利措施的核心條款之一。

Q4什麼叫「平等參與權」?

兒童不因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單親、隔代教養、低收入)被活動排除的權利,源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

Q5兒少法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依事務性質劃分:文化活動找文化局/文化部、教育活動找教育局/教育部、體育活動找體育局/體育署。

Q6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跟兒少法 24 條什麼關係?

2014 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公約具國內法效力,2015 年修兒少法將公約第 31 條平等參與權具體化為國內法條。

Q7兒少活動被拒收要怎麼申訴?

蒐證(保存對話記錄)→ 確認主管機關(文化局/教育局/體育局)→ 撰寫書面申訴引用兒少法 24 條 → 副本送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 14 天內追蹤。

Q8申訴書怎麼寫才有力?

明確引用「兒少法第 24 條第一項,並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描述具體被排除事實,附上拒絕的書面/截圖證據。

Q9想辦兒少活動要怎麼申請場地?

依第 24 條第一項「提供合適活動空間」要求主管機關協助,向區公所、文化局或學校申請閒置空間使用,提案中標註融合方案爭取補助。

Q10辦活動有獎勵嗎?

依第 24 條第二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辦理績效良好者「應予」獎勵表揚,不是「得予」,是強制獎勵義務。

Q11兒少法 24 條 vs 身障權保法 16 條哪個有利?

身障權保法 16 條範圍更精準(限身心障礙者),兒少法 24 條範圍更廣(含單親、隔代、弱勢家庭)。實務上同時引用最強。

Q12私人辦的活動也要遵守 24 條嗎?

本條直接拘束主管機關,私人主辦方不直接適用,但若接受公部門補助則間接受規範,補助申請審查會看融合方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s
活動類型 vs 主管機關[ { "category": "文化活動(音樂營、繪畫班、文創營)", "authority": "文化局 / 文化部" }, { "category": "教育活動(課輔營、營隊、研習)", "authority": "教育局 / 教育部" }, { "category": "體育活動(運動營、體適能、競賽)", "authority": "體育局 / 體育署" }, { "category": "兒少福利活動(弱勢補助、家庭支持)", "authority": "社會局 / 衛福部社家署"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 1 条(兒童福祉理念)及 第 25 条
🇰🇷 韓國아동복지법 제4조(兒童福祉責任)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41 条(文化娛樂設施)及 第 73 条
🇩🇪 德國SGB VIII § 11(Jugendarbeit)— Kinder- und Jugendhilfegesetz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112-3(兒少政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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