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2 條
- 1.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 2.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26-2 條規定居家保母之共同居住者若有特定前科或經認定有傷童之虞,保母僅得提供到宅托育服務。
Q · 保母自己沒前科,但她家人有問題,會影響我把孩子送去她家嗎?
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2 條,居家保母的共同居住者若有性侵害、性騷擾、毒品、虐童等前科(援引第 26-1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經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小組認定有客觀事實傷害兒童之虞者,該保母只能改提供到宅托育服務,不得在自家收托。若該事實消失,仍得恢復居家收托。
白話解讀
保母的犯罪紀錄乾淨,不代表你的孩子在她家就安全。她的丈夫、同住的成年子女、長期同住的室友,只要任何一個人有性侵害、性騷擾、毒品、虐童前科,或被專家小組認定有傷害兒童的客觀事實風險,這個保母就只能跑到「你家」收托,不能在她家。這條把保護網從個人擴展到整個生活空間。立法理由很直接:保母在她住所收托時,共同居住的人實際上也接觸了你的孩子,所以篩選不能只看名片上那個人,要看整個房子裡的人。但很少家長會問「您家裡其他成員也通過篩選了嗎?」這是這條法律最被忽略的價值。
法律定性
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6-2 條為居家式托育服務之延伸消極資格規範,將篩選對象從保母個人擴及共同居住者,限制違反者僅得以到宅托育模式執業,並設有事實消失即可恢復居家收托之復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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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居住」指誰?範圍多廣?▾
指事實上居住在同一處所的人,包括配偶、直系或旁系血親、姻親、室友。法律沒有明定關係範圍,重點是「事實上共同居住」這個生活實態。短期訪客通常不算。內行人提示:偶爾來住幾天的長輩、寒暑假回家的學生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共同居住者;但長期同住三個月以上的親戚或友人,主管機關有可能依個案認定為共同居住。
Q2保母只能到我家托育,品質會比較差嗎?▾
不一定,是另一種模式而已。到宅托育的優點是孩子在熟悉環境、家長能更密切觀察;缺點是費用通常較高、保母在你家相對缺乏監督。內行人提示:到宅托育雖然規避了第 26-2 條共同居住者的篩選網,但對家長來說,自己家裡多了一個成年人,建議安裝雲端監視器並開啟錄影,這在勞動契約上是合法的(公共空間錄影不涉及隱私權侵害)。
Q3保母家裡同住者搬走後,可以恢復居家收托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第一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第一款(前科類)共同居住者搬離後也可恢復,但主管機關會要求證明確實搬離。內行人提示:搬離證明不只看戶籍,社會局可能要求提供租賃契約、生活實態證據(水電帳單地址、實地訪查紀錄)。
Q4兒少法 26-2 條是什麼?▾
規定居家保母共同居住者篩選機制,未過篩者保母僅得到宅托育,是保母制度核心消極資格條款。
Q5什麼叫「共同居住之人」?▾
事實上居住在同一處所之人,含配偶、成年子女、室友、長期同住親屬,重點在生活實態而非戶籍。
Q6哪些情形會讓保母只能到宅服務?▾
同住者有性侵、性騷擾、毒品、虐童等前科(第 26-1 條第一、二、四款)或經專家認定有傷童之虞。
Q7「到宅托育」是什麼意思?▾
保母至家長家提供托育服務的模式,是共同居住者未過篩之替代執業出口。
Q8怎麼確認保母家裡有沒有人沒過篩?▾
面試時直接問「家中其他成員也經第 26-1 條篩選嗎?」對方反應比書面文件更有訊息量。
Q9怎麼通報保母同住者有問題?▾
向地方社會局通報或撥打 1957,提供具體事實,主管機關會邀請專家小組認定。
Q10共同居住者搬走後保母怎麼恢復居家收托?▾
向主管機關申請事實消失認定,提供搬離證明(租賃契約、水電帳單、實地訪查),核可後恢復。
Q11被認定有傷害兒童之虞要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訴願,準備醫師報告、行為紀錄、無罪判決等正式文件,必要時行政訴訟。
Q12居家托育 vs 到宅托育費用差多少?▾
居家月費約 18,000-25,000 元,到宅月費約 25,000-40,000 元,差距來自交通與單獨服務成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ison_axis | to_bed_taken_situation | fee_range | supervision | applicable_article |
|---|---|---|---|---|
| 居家托育(保母家) | 保母及共同居住者全部通過第 26-1、26-2 條篩選 | 月費約 18,000-25,000 元(雙北市區) | 保母在自己家相對自主 | 兒少法第 26 條 |
| 到宅托育(你家) | 保母個人通過第 26-1 條但同住者未過篩、或保母選擇到宅模式 | 月費約 25,000-40,000 元(含交通與單獨服務費) | 家長可裝雲端監視器密切觀察 | 兒少法第 26-2 條限制下之替代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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