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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2.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3.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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