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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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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2. 2.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3. 3.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32條建立特殊兒指紋建檔機制:父母得申請、限定失蹤協尋用途、孩子成年後可塗銷。

Q · 特殊兒可以去派出所建檔指紋嗎?會不會有前科紀錄?

可以申請建檔,且絕無前科紀錄

依兒少法第32條,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少的父母或監護人,可以主動向警政機關申請建立指紋資料;這份資料與刑事檔案完全切割,只能用於失蹤協尋,孩子心智成熟後也可申請塗銷。實務上是回應釋字第603號的隱私權保障設計。

白話解讀

如果你家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的孩子,你最深的恐懼可能不是治療進度,而是「他走丟了怎麼辦」。這種孩子可能不會說自己的名字、不會記住家裡電話、看到陌生人也不懂得害怕。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張安全網:你可以主動去警察局,幫孩子留下指紋資料,未來萬一走失,警方比對指紋就能立刻確認身分,不用靠孩子自己說出住址。但這條最關鍵的地方在第二項:這份指紋資料,警方除了協尋失蹤之外,不能拿去做任何其他用途。這不是廢話,這是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逼出來的紅線,原本政府想對全民按捺指紋被大法官擋下,所以現在這份資料只能為了你孩子的安全而存在,不能變成監控工具。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範特殊兒少指紋建檔機制:採申請主義(非強制蒐集)、嚴格限定用途為失蹤協尋(第二項禁止他用)、授權訂定按捺與塗銷管理辦法(第三項),三層架構直接對應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對指紋蒐集的憲法要求。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小孩按指紋會不會被當成有前科?

不會。本條的指紋資料和刑事資料庫是完全分開的兩個系統,目的、保管、用途都不一樣,它只能用於失蹤協尋。你的孩子不會因此有任何「紀錄」流入司法或求職背景查核。內行人提示:申請當下要求警方明確告知資料儲存位置和管理單位,並要求書面文件,這樣未來如果有爭議你有第一手證據。

Q2孩子長大了,能把指紋資料拿掉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授權警政署訂定塗銷辦法,孩子心智成熟後(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可以要求塗銷。這是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特別強調的「資訊自決權」,不是恩給而是權利。內行人提示:塗銷申請是書面程序,警方必須在合理期間內處理並回覆,如果拖延或拒絕,可以向警政署申訴。

Q3我的小孩只是疑似發展遲緩還沒確診,能不能申請?

可以。條文明確寫「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涵蓋還在評估階段的孩子。實務上你可以用醫療院所的初步評估報告、早療中心的轉介單作為佐證。內行人提示:早期申請的好處是,孩子最容易走失的階段往往就是學齡前評估期,這時候已經有指紋備案,比等到正式確診才辦更有保障。

Q4兒少法第32條是什麼?

規範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少的指紋建檔制度。父母可主動申請、限定失蹤協尋用途、孩子成年後可塗銷,是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的具體立法落實。

Q5特殊兒指紋建檔的法源是什麼?

兒少法第32條第一項授權申請、第二項限制用途、第三項授權訂定按捺塗銷管理辦法。憲法源頭是司法院釋字第603號的資訊自決權與目的拘束原則。

Q6什麼孩子可以申請指紋建檔?

條文明文涵蓋三類: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注意「疑似」階段就可申請,不需等正式確診。

Q7為什麼第二項要明文限制用途?

因為司法院釋字第603號宣告全民按捺指紋換身分證違憲時,要求政府蒐集指紋必須有特定目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項就是把這條憲法紅線寫進法律。

Q8怎麼幫特殊兒申請指紋建檔?

備齊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鑑定報告、戶口名簿、申請人身分證,到戶籍地或居住地警察分局或派出所辦理,明確聲明依兒少法第32條申請,並要求書面回執。

Q9怎麼申請指紋資料塗銷?

孩子成年或心智成熟後(或法定代理人代為),書面向警政機關提出塗銷申請,引用兒少法第32條第三項授權的管理辦法。警方應於合理期間內處理並書面回覆。

Q10怎麼證明警方違反第二項用途限制?

保留申請時的書面回執、要求警方說明資料調用紀錄、依個資法第3條向資料控制者申請查閱。發現違規可向警政署申訴、提國家賠償或刑事告訴(個資法刑責)。

Q11萬一警察拒絕受理申請怎麼辦?

本條第一項是法律明文權利,警方不得任意拒絕。可要求出具書面拒絕理由、向上級警政機關申訴、向地方政府衛生局與社會局尋求行政協助,必要時可提行政救濟。

Q12指紋建檔 vs 愛心手鍊差在哪?

指紋建檔是永久綁定身體的生物特徵識別,愛心手鍊是隨身識別物會脫落。指紋有法定用途限制與塗銷權,愛心手鍊無法定限制。實務建議雙軌並行最保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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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方式生物特徵(指紋),孩子不需開口隨身識別物,需戴在身上電子定位,需有電力
脫離風險永久綁定身體可能脫落、被拿掉電池耗盡、設備故障
用途限制法定限於失蹤協尋(兒少法32-II)無法定限制無法定限制但涉個資
塗銷/停用權孩子成年後可申請塗銷(兒少法32-III)隨時可不戴隨時可關機或退租
費用免費(政府提供)免費(社團法人提供)需自費購置與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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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方式
生物特徵(指紋),孩子不需開口
脫離風險
永久綁定身體
用途限制
法定限於失蹤協尋(兒少法32-II)
塗銷/停用權
孩子成年後可申請塗銷(兒少法32-III)
費用
免費(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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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方式
隨身識別物,需戴在身上
脫離風險
可能脫落、被拿掉
用途限制
無法定限制
塗銷/停用權
隨時可不戴
費用
免費(社團法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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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方式
電子定位,需有電力
脫離風險
電池耗盡、設備故障
用途限制
無法定限制但涉個資
塗銷/停用權
隨時可關機或退租
費用
需自費購置與月租

立法沿革 3

(0920502 制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滠、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原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前段業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爰予以刪除。   三、各款款次配合調整,並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因應實務需求,檢討酌修。

(0970422 修正)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滠、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因網路相約自殺事件頻繁,為有效管制此類不當行為,特增列本條文,進行規範。   二、由於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情節嚴重者將會危及兒童及少年的生命,爰修訂本條文,將該行為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態樣予以具體明文。

(1001111 全文修正)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   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   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指紋建檔除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外,當然包括確診之發展遲緩兒童,爰酌修原條文文字,使臻明確,列為第一項。   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百零三號解釋,指紋等資訊隱私權之限制,除須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外,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之使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前揭解釋並謂:主管機關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及保留該兒童及少年心智成熟時有塗銷之表意權,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對於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訂定辦法詳為規定。

  • 少年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協尋名詞
(0920502 制定)

一、原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六款及第十一款前段業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爰予以刪除。   三、各款款次配合調整,並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因應實務需求,檢討酌修。

(0970422 修正)

一、因網路相約自殺事件頻繁,為有效管制此類不當行為,特增列本條文,進行規範。   二、由於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情節嚴重者將會危及兒童及少年的生命,爰修訂本條文,將該行為之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態樣予以具體明文。

(100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指紋建檔除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外,當然包括確診之發展遲緩兒童,爰酌修原條文文字,使臻明確,列為第一項。   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六百零三號解釋,指紋等資訊隱私權之限制,除須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外,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以外之使用,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前揭解釋並謂:主管機關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及保留該兒童及少年心智成熟時有塗銷之表意權,爰增列第三項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對於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訂定辦法詳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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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