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37 條要求建教合作必須簽三方書面契約,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範本與應記載事項。
Q · 建教合作沒簽書面契約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強制要求三方書面契約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學校必須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第二項並要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沒簽書面契約直接上工,學校違反本條,建教生可向教育部國教署檢舉並要求補簽。
建教合作是台灣職校生最常走的路:白天去工廠或業界實習、晚上回學校上課,學費可能由公司付,每月還有「生活津貼」。聽起來很好對吧?很多家長一聽到「免學費還領津貼」就同意了,但他們不知道:建教合作的孩子實質上就是廉價勞工,每個月津貼可能不到基本工資的一半,工時可能被排到極限。本條規定學校必須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跟學生及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而且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要訂定型化契約範本和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這份書面契約是建教生唯一的保護盾。沒有契約或契約內容違法,學校跟業者就抓不到把柄。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7 條為建教合作關係的法律基礎條款,建立三項規範:學校的協調義務、三方書面契約義務(學校、機構、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權限。本條是建教生勞動條件保護的入口條文。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有最低標準,與一般勞工不同但仍有保障。實際金額需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建教生不是正式勞工但也不是無酬學徒,書面契約裡的津貼數字必須符合這個底線。內行人提示:每年最新公告的津貼標準可在教育部國教署網站查到,簽約前一定要對照確認。
第一步找學校的實習輔導老師反映,這是契約簽訂方應該介入的責任。第二步向學校建教合作委員會申訴。第三步向教育部國教署或當地教育局舉發。涉及職場性騷擾、職災處理不當、超時工作等,可同步向勞工局申訴。內行人提示:在還沒成案前,把每天的工時、被指派的工作、跟主管的對話都用手機拍照或錄影留存,是日後爭議解決的關鍵證據。
規定學校必須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的法律義務,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並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
教育部國教署公告的標準化契約模板,列出應記載事項(必備條款)與不得記載事項(禁止條款),個案合約不得低於範本標準。
學校(協調方)、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方)、學生及法定代理人(建教生方)。三方都必須在書面契約上簽名,缺一不可。
建教生具學生身分但實質從事勞動,勞動條件有底線但不完全等同勞基法。受兒少法 37、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勞基法規範。
下載教育部範本逐條對照 → 學校、機構、學生、法定代理人四方簽名 → 學校用印見證 → 各方留存正副本。
1. 找學校實習輔導老師補簽 2. 向學校建教合作委員會反映 3. 學校不處理,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舉。
到教育部國教署「建教合作專區」下載最新版定型化契約範本,逐項核對津貼、工時、休假、職災、終止條款五大應記載事項。
第一時間找學校實習輔導老師通報,依書面契約職災條款處理。合約有寫保險與賠償流程的,按合約走;沒寫的依勞基法、職災保險法主張權利。
建教合作有學校介入、有書面契約、有定型化範本保護;一般打工無學校介入,僅受勞基法保障。建教生雙重身分(學生+勞動者)。
兒少法 37 鎖定學校建教合作場景,三方契約;勞基法 65 鎖定雇主僱用技術生場景,雙方契約。建教生通常兩法都受規範。
| 比較面向 | tw_juvenile_law_37 | labor_standards_law_65 | labor_law_dispatched |
|---|---|---|---|
| 適用對象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建教生 | 雇主僱用之技術生 | 派遣勞工 |
| 契約簽訂方 | 學校、機構、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三方 | 雇主與技術生(未成年加法定代理人) | 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 |
| 主管機關 | 教育部(合作關係)+ 勞動部(勞動條件) | 勞動部 | 勞動部 |
| 津貼/工資標準 | 依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有最低津貼標準 | 依勞基法,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依勞基法,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立法理由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移列修正。 二、緊急安置攸關兒童及少年父母及監護人行使與負擔對兒童及少年之權利義務,為利其落實,爰酌修第一項前段有關通報及通知對象規定。至於後段規定則移列為第二項,並適度延長保護安置之時間以加強心理復健或家庭重建之成效。 三、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例,爰增列第三項聲請方式規定。 四、原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少年參與職業學校建教合作之學生比率甚高,其勞動權益應受更多重視及保障,爰增列本條規範其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 三、另為加強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參酌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體例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移列修正。 二、緊急安置攸關兒童及少年父母及監護人行使與負擔對兒童及少年之權利義務,為利其落實,爰酌修第一項前段有關通報及通知對象規定。至於後段規定則移列為第二項,並適度延長保護安置之時間以加強心理復健或家庭重建之成效。 三、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例,爰增列第三項聲請方式規定。 四、原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一、本條新增。 二、少年參與職業學校建教合作之學生比率甚高,其勞動權益應受更多重視及保障,爰增列本條規範其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依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 三、另為加強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參酌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體例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