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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2.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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