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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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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福利法第38條規定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參與機會、保障參與權利。

Q · 我能要求學校或地方政府讓兒少參與決策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8條,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家長、NGO、學生本人都可引用本條向學校、地方政府要求設立兒少參與機制(如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社區規劃納入兒少意見)。本條搭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使用,公約具國內法效力,效力更為明確。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兒童的「權利」就是被照顧、被保護、被養大?這只看到一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把兒少權利分成三類: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台灣多數家長和政策都集中在前兩種,第三種「參與權」幾乎是隱形的。本條就是回應這個盲區:政府應該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他們「參與」的權利。本條的意義不是「給孩子糖吃」,是承認兒少對自己的學校、社區、未來有發言的資格。從學生自治會、青年諮詢委員會、到地方社區事務,兒少不是被決定的對象,是參與決策的主體。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8條為兒少參與權之國內法源依據,課予政府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等公共事務之義務,並要求提供具體參與機會、保障參與權利之行使。本條為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少表意權)在我國的具體實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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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兒少參與權聽起來很抽象,實際上能做什麼?

具體做法包括:學校設置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地方政府成立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社區規劃納入兒少意見蒐集、政策制定前舉辦兒少公聽會等。本條的「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就是要求公部門主動建構這些管道。實務上很多縣市政府已成立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制度,可查詢所在地的選拔機制。

Q2家長覺得孩子還太小無法判斷,怎麼平衡?

本條不是要把決策權交給兒少,是要求提供機會讓他們的觀點被聽到。判斷權仍在大人手上,但決策前要納入兒少的視角。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稱為漸進自主原則,越大的孩子發言權重越高,但任何年齡的兒少對影響自己的事都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兒少表意權的關鍵不是「他說了算」,是「他被聽到了」。

Q3兒少福利法第38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少參與學校、社區公共事務並保障參與權,是兒少參與權的核心法源。

Q4兒少參與權具體包含哪些事?

包括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社區規劃納入兒少意見、政策制定前舉辦兒少公聽會等。

Q5什麼是「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

指政府不能自己關起門做兒少參與機制,必須與NGO、學校家長會、社區團體合作建構管道,公私協力為法定模式。

Q6兒少表意權與兒少參與權差在哪?

表意權是「能說」、參與權是「能說+被聽到+納入決策」。表意是基礎,參與是實質落實,本條同時涵蓋兩者。

Q7家長如何要求學校設立學生代表機制?

向校方、家長會、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提案,引用本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為法源,書面要求成立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的機制。

Q8如何申請成為地方政府的兒少代表?

查詢所在縣市社會局或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的兒少代表選拔公告,多採書面審查+面試形式,任期通常2年。

Q9NGO 如何引用本條向地方政府提案兒少參與機制?

撰寫提案書,引用兒少法38條+公約施行法2條為法源依據,附上他縣市實踐案例與成本估算,向社會局或教育局提案。

Q10學生如何在校規修訂過程行使參與權?

透過學生自治會或學生代表提案,引用本條要求校方在修訂前舉辦學生意見蒐集,並要求列入校務會議審議紀錄。

Q11本條 vs UN CRC 第12條差在哪?

本條是國內法層級的政策義務條款(無罰則),CRC 第12條是國際公約原則。2014公約施行法後,CRC在台具國內法效力,兩者並用。

Q12兒少參與權 vs 學生自治會權差在哪?

兒少參與權是法律保障的廣泛權利(含校外社區),學生自治會是學校內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設立的特定機制。前者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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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子ども・若者育成支援推進法 第15条(子ども・若者の意見の反映)
🇰🇷 韓國청소년기본법 제5조 / 아동복지법 제10조의 2(아동의 의견 청취)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0条、第19条(未成年人参与权與表達意見)
🇩🇪 德國§ 8 SGB VIII(Beteiligung von Kindern und Jugendlichen)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 L223-1(participation de l'enfant)
🇺🇸 美國無聯邦對應條文。US 為 UNCRC 唯一未批准國,州法層級散見(如 CA Welfare and Institutions Code § 16001.9 兒少表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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