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重點摘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6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對缺乏技術及學歷、有就業需求的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Q · 國中畢業沒方向的少年,政府有什麼專屬就業服務?
可申請個別化就業服務,三方資源整合規劃
依兒少福法第36條,勞工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就業服務機構)對缺乏技術及學歷、且有就業需求的少年,應整合教育與社政主管機關資源,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這不是給職缺清單,是量身打造的職涯規劃,包含職業訓練評估、職場體驗、支持性就業等。前往當地就服站申請時,可直接引用本條法源。
在便利商店、加油站、工地裡,可能就站著一個 17 歲的孩子。他國中畢業就出社會,沒有什麼專業技能,學歷不夠去考行政職,工地老闆又嫌他太年輕。他不是不想工作,是不知道從哪裡開始。本條規定勞工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的勞工局或就服處)對這種「沒技術、沒學歷、有就業需求」的少年,應該整合教育和社政單位,提供「個別化」的就業服務。不是丟一張職缺清單就算了,是要量身打造。這條 100 年才新增,目的就是不讓這些孩子陷入「低技術 → 低薪 → 終生貧窮」的循環。很多家庭根本不知道政府有這個義務,所以孩子在便利商店站到 30 歲還是站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6條為100年增訂條文,課予勞工主管機關對「缺乏技術及學歷、有就業需求」少年的積極義務: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資源,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本條是政府對少年勞動弱勢族群跨機關協調的法源依據,避免單一機關各自為政造成接住不到的服務縫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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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就業服務是給你一個職缺清單、辦個簡單面試。個別化就業服務是針對你的個人狀況做完整評估:學歷、技能、家庭、興趣、可能的職業訓練路徑,然後客製化規劃,可能還包括職場體驗、支持性就業等多層次方案。內行人提示:去就服站時直接說「我要申請個別化就業服務」,承辦員的反應會跟一般諮詢完全不同。
不會。本條的設計重點是「整合」資源、不是「補助」弱勢。它是把分散在不同機關的訓練、體驗、媒合等資源組合起來給你,性質上比較像「客製化規劃師」。內行人提示:很多服務承辦員自己也未必熟悉這條,你主動引用法源反而會讓他更認真處理你的個案。
100 年增訂條文,要求勞工主管機關對缺乏技術學歷的少年,整合教育社政資源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是少年勞動弱勢族群的政府介入法源。
依少年個人狀況(學歷、技能、家庭、興趣)量身規劃的客製化職涯方案,含完整評估、職業訓練、職場體驗、就業媒合等多層次資源組合。
15-18 歲、未具備可立即就業之專業技能、學歷停留在國中或以下,且有就業需求的青少年。國中畢業未升學、中輟生為典型對象。
兒少福法所稱少年指 12-18 歲,但本條實質適用對象為「有就業需求」者,多為 15-18 歲已脫離義務教育階段的青少年。
前往戶籍地或居住地的公立就業服務站、青年就業旗艦中心申請,明確援引兒少福法36條,承辦員會啟動跨機關評估流程。
服務本身免費,由政府公費辦理;附隨的職業訓練多為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少年家庭幾乎零負擔。
首次評估約 1-2 週內完成,跨機關會議協調 2-4 週,個別化服務計畫通常 1 個月內產出並啟動執行。
本條為強制義務,可先向就服站主管反映,再向直轄市/縣市勞工局申訴,最後可向勞動部陳情或提行政訴訟。實務多以議員質詢或陳情解決。
就服法24條是「特定對象」總則性條文(含中高齡、身障、原住民等多類),本條專為「缺乏技術學歷少年」設計,且強制三方機關整合,深度更深範圍更窄。
青年就業旗艦計畫多針對 29 歲以下青年的職場見習補助,本條是兒少福法的法定義務,對象更聚焦 15-18 歲、強調跨機關整合非單純補助。
| 比較面向 | general_employment_service | art_36_individualized_service |
|---|---|---|
| 服務對象 | 全民(含中高齡、身障、新移民等) | 15-18 歲、缺乏技術學歷之少年 |
| 服務深度 | 職缺媒合、團體就業講座、履歷指導 | 完整職涯評估、客製化規劃、職業訓練+職場體驗+支持性就業 |
| 跨機關整合 | 主要由勞工機關單一窗口 | 強制整合教育、社政、勞工三方資源 |
| 服務週期 | 媒合到職即結案 | 個案管理式長期追蹤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立法理由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及少年福利法第九條合併移列。 二、第一項放寬保護、安置等之適用條件,以加強兒童及少年保護,預防不幸事件之發生;第二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第五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原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五項部分,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業於八十九年初修正施行,其規定已臻嚴密,本項已無特別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就學之少年,或有因生活所需而必須長期處於易受剝削且無發展性之工作,陷入低所得之貧窮循環;或有因生活費用由家庭供應而缺乏就業意願,但確實有就業之需求,久之逐漸無法進入就業市場,家長亦感困擾,成年後易陷入貧窮。上述情況少年之就業輔導需求複雜,無法由單一主管機關提供,爰增列本條規範勞工、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應整合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輔導措施。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及少年福利法第九條合併移列。 二、第一項放寬保護、安置等之適用條件,以加強兒童及少年保護,預防不幸事件之發生;第二項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由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六;第五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第七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五、原少年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至第五項部分,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業於八十九年初修正施行,其規定已臻嚴密,本項已無特別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就學之少年,或有因生活所需而必須長期處於易受剝削且無發展性之工作,陷入低所得之貧窮循環;或有因生活費用由家庭供應而缺乏就業意願,但確實有就業之需求,久之逐漸無法進入就業市場,家長亦感困擾,成年後易陷入貧窮。上述情況少年之就業輔導需求複雜,無法由單一主管機關提供,爰增列本條規範勞工、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應整合提供個別化之就業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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