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24520 號
要旨
關於經司法處遇之少年就業遭遇重大困難,有關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就業輔導、職業訓練等建請辦理之事項
主旨
貴府 107 年 8 月 31 日副知本廳之府社工字第 1070198327 號函中,關於十一捐制度與法院執行安置輔導措施部分之敘述,與實務運作未盡相符,為免誤解,爰特函說明如下,請查照卓參。
說明
一、依貴府旨揭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說明四「有關……十一捐之輔導措施…已經依據…共同擬訂個案輔導計畫…經法院所屬保護官同意…」及說明五「…若有必要訂定執行此項十一捐之輔導作為」一節,經洽詢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法院與安置機構訂定之個案輔導計畫,主要包括心理、生理、生活習慣、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家庭及其他特殊事項等面向之輔導。實務運作上,如認少年有就業需求,輔導計畫內容會註明請協助少年參加職業訓練、安排就業媒合等概括性需求,而未包括其執行細節,旨揭函文上開意見,容有誤解。
三、經司法處遇之少年如擬就業,經常遭遇重大困難,建請貴府除關照少年就業環境外,並能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 32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至第 36 條等規定意旨,積極提供職業探索、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媒合相關資訊及資源予安置機構及受安置少年;同時協請適當之商家或僱主提供合乎勞動基準法等所定勞動條件之就業機會予經司法處遇之少年,並建立少年申訴管道,以維少年權益。
正本
南投縣政府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