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35 條規定,雇主對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績效良好者由勞工主管機關獎勵。
Q · 15 歲打工被老闆排班排到沒空念書,這合法嗎?
不合法,雇主有法定義務保障進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雇主對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之少年員工,必須「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注意是「保障」不是「鼓勵」或「允許」,績效良好的雇主勞工主管機關還應予獎勵。若雇主排班與夜校上課時段衝突且拒絕協調,少年員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你 15 歲就開始打工,老闆說「你既然來上班就好好做,別三天兩頭請假念書」。這句話聽起來像職場常規,但它違法。本條規定雇主對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的少年員工,必須「保障」教育進修機會。不是「鼓勵」、不是「允許」,是「保障」。績效良好的雇主政府還會獎勵。少年勞工最常被剝奪的不是工時、不是薪水,是繼續念書的時間。家裡需要錢、孩子早早進職場,這條法律就是為這些孩子留的一扇窗:不管你選擇先工作,你的教育機會不能被你的工作摧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為雇主對少年員工教育進修機會的保障義務規範,適用於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要求雇主必須確保其進修權利不因工作排程被剝奪,並設有雇主獎勵機制,是台灣少年勞動權益的核心配套規範。
你不需要吵架,但你需要知道自己的權利。兒少法第 35 條跟勞動基準法第 45 條配套,國中畢業就可以工作但雇主必須保障你的教育進修。如果雇主不配合,你可以向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不需要自己跟老闆對抗。內行人提示:先把雇主拒絕的對話留下文字紀錄,這比口頭爭執有效十倍。
適用。兒少法第 35 條對象是「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之少年員工」,不分全職兼職。只要你符合年齡條件、且是雇主的員工,你的教育進修機會都應該被保障。內行人提示:很多兼職雇主以為短期工作不用負這義務,其實只要僱傭關係成立就有。
規範雇主對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少年員工的教育進修保障義務 + 獎勵機制。
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之「少年員工」,不分全職兼職,含建教生與寒暑假打工。
不只允許請假念書,雇主必須主動配合排班、避免上課時段安排工作,並協調進修時間。
由勞工主管機關評鑑後給予表揚與獎勵,可作為企業 CSR 與招募賣點,部分縣市有具體獎金。
保留 LINE/Email 對話紀錄 → 援引條號與雇主協商 → 撥 1955 勞工諮詢專線 → 向當地勞工局正式申訴。
提供書面上課時段表給雇主、明確援引兒少法第 35 條請求協調排班,協商不成走勞工局申訴。
申請本身免費,僅需備齊員工進修紀錄與成效報告,各縣市勞工局網站可下載申請表。
對話截圖(LINE/Email/簡訊)、排班表、薪資單時段對照、同事證詞,這些就是有效證據。
勞基法第 45 條管「能不能僱用」(年齡門檻),兒少法第 35 條管「僱用後的進修保障」,前者進場門檻、後者場內權利。
第 35 條是一般少年員工的進修保障,第 37 條是建教生的書面契約保障,建教生兩條都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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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法第 35 條 vs 勞基法第 45 條 vs 勞基法第 47 條 三條配套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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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就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就醫;必要時,得請求警察主管機關協助。 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移列修正,明定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相關機關之協助就醫義務及治療所需費用之負擔。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移列。 二、修正增列國民中學畢業少年員工之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據此,本款保障之就業少年除年滿十五歲者外,尚應包括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另雇主對於少年員工之教育進修雖應予保障,惟並非必須親自提供,爰併予酌修。
原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移列修正,明定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相關機關之協助就醫義務及治療所需費用之負擔。
一、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移列。 二、修正增列國民中學畢業少年員工之理由,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據此,本款保障之就業少年除年滿十五歲者外,尚應包括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另雇主對於少年員工之教育進修雖應予保障,惟並非必須親自提供,爰併予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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