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42 條保障重病或特殊狀況兒童的受教權,家長可依國民教育法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籍保留學歷承認。
Q · 孩子重病無法上學,除了休學還有其他選擇嗎?
能。兒少法 42 條讓特殊狀況兒童可申請在家自學保留學籍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孩子若因特殊狀況(重病、長期治療、身心障礙、心理狀況等)無法到校就學,家長可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相關規定向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籍保留、年級照升、學歷正式承認,不必選擇休學重讀整年。實務上需準備醫療評估報告(明確記載「不適合到校就學」字樣)和學習計畫書,於縣市公告的申請期間遞件。
孩子重病要長期住院、復健、或因為極特殊狀況真的沒辦法去學校,你以為只能辦休學等他好?這條法律告訴你還有第三條路: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就是俗稱的自學或在家教育)。重點是這條把「特殊狀況無法到校」明確點出來,意思是政府不能用「你又不是天才小孩」「你又不是教育理念特殊」這種理由打回你的申請。長期醫療、復健、特殊身心狀況都是合理事由。這條的隱藏威力在於它跟國民教育法接軌,把「特殊狀況」這個原本模糊的概念,變成你可以拿來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孩子不能去學校,不代表他失去受教權;他只是換一個方式繼續學習,學歷照算,未來升學銜接照走。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為兒少受教權保障條文,明文承認「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為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合理事由,將該事由從地方政府個案裁量升級為法律承認的權利基礎,搭配國民教育法第 4 條與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建立完整在家教育體系。
三條路可選:休學(學籍保留但要重讀)、床邊教學(學校派老師到醫院或家中每週幾小時)、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本條和國民教育法第 4 條,課程完整度高,年級照升)。內行人提示:床邊教學每週時數通常不足以涵蓋正常課業,如果預計缺課超過一個學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更完整的選項,但要提早準備學習計畫書,臨時申請容易因文件不齊被駁回。
可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限定一定要家長親自教學,你可以聘請老師、加入共學團體、或選擇有合作的機構。學習計畫書裡寫清楚「實際執行者」是誰、有什麼資格即可。內行人提示:很多家長卡在「我又不是老師怎麼教」的迷思,其實只要計畫書合理可行,審核委員看的是孩子的學習能否被妥善照顧,不是要求家長變身教育專家。
先看書面駁回的具體理由:是文件不全、學習計畫太薄弱、還是「特殊狀況」認定有爭議。前兩種補件重送即可,第三種則可考慮提訴願,引用本條和兒童權利公約第 28 條主張受教權保障。內行人提示:被駁回不等於走到頭,很多案件在訴願階段或補件後翻盤。關鍵是醫療證明要明確寫「不適合到校就學」這幾個字,模糊的「建議在家休養」效力差很多。
兒少受教權保障條款,明文承認「特殊狀況無法到校」為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法律事由,地方政府不能任意駁回。
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設立的法定教育形式,於學校外進行,學歷正式承認、年級照升,俗稱在家自學。
重病、長期治療、身心障礙、嚴重免疫低下、心理治療中等客觀上無法到校的情況,不限於醫療事由。
特教法 §27 限身心障礙生用,兒少法 §42 涵蓋更廣的「特殊狀況」事由,可雙軌並行。
取得醫療評估報告 → 索取申請表 → 撰寫學習計畫書 → 於縣市公告期間遞件 → 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查 → 通過後執行年度評估。
課程規劃、學習場所、執行者資格、評量方式、學期目標,可諮詢自學支持團體協助。
自學家庭基本免費(學籍仍在原校),加入共學團體月費 5K-15K,加入有合作機構 20K-30K 不等。
請主治醫師或專業評估單位出具報告,明確記載「不適合到校就學」字樣及預計期間,模糊的「建議休養」效力差很多。
休學年級停留要重讀,實驗教育年級照升學歷承認。短期可休學,中長期實驗教育較完整。
| row_label | 休學 | 床邊教學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
| 學籍狀態 | 保留學籍但暫停學業 | 保留學籍且繼續學業 | 保留學籍且年級照升 |
| 課程強度 | 無課程 | 每週 2-6 小時 | 完整課程設計 |
| 學歷承認 | 復學後重讀 | 正式承認 | 正式承認年級照升 |
| 適用情況 | 短期且預期復原 | 短中期住院或在家 | 中長期特殊狀況 |
| 申請門檻 | 低,學校核准即可 | 中,學校與教育局核可 | 高,須計畫書與審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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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移列,並將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緊急安置所需相關費用,納入本條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費用規定。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兒童及少年如因特殊狀況,如事故傷害需長期醫療復健等而無法到校就學時,家長可依法向地方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益與品質。爰增訂本條。
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後段移列,並將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緊急安置所需相關費用,納入本條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費用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兒童及少年如因特殊狀況,如事故傷害需長期醫療復健等而無法到校就學時,家長可依法向地方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益與品質。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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