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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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