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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2.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3.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4.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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