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
- 1.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 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 3.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 4.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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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43 條建立四層責任網:兒少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施毒,父母監護人應禁止,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不得散布有害內容。
Q · 賣菸或酒給未成年人,誰會被罰?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三項與第 91 條,店員、店長、店家均屬「販賣交付供應」一方,主管機關得依罰鍰處分。同時第二項要求父母監護人禁止兒少從事第一項各款行為,未盡義務者可能被處罰鍰並裁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便利商店要求 30 歲以下出示證件,就是把員工和店家風險降到最低的內部 SOP。
白話解讀
凌晨兩點,便利商店收銀台前站著一個身高 175 公分、聲音偏低的少年要買菸。店員沒查身分證就賣了。事後查出是 15 歲。被罰的是誰?店員、店長、店家全部都可能。這條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規範小孩,而在它把「任何人」拉進保護網裡:賣的人、給的人、播的人、提供的人,全部都在管。更隱密的是第二項:父母監護人沒盡到禁止義務,自己也會被罰,還要上親職教育課程。所以你以為自己是旁觀者的時候,法律已經把你當作參與者了。一個高中生在你家喝你倒的酒、你阿姨遞給 13 歲小孩的檳榔、你哥替弟弟代買電子菸,每一個動作背後都有條款在等。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為兒少身心健康保護的核心條款,建立四層責任分配機制:第一項列舉兒少不得從事的五款行為(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有害出版品與電子內容、危險駕駛、過度使用電子類產品);第二項課予父母監護人禁止義務;第三項禁止任何人販賣交付供應相關物質物品;第四項禁止對兒少散布或播送有害內容。違反者依第 91 條等規定處以行政罰鍰並得施以親職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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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便利商店店員賣菸給看起來成年的高中生,店員會被罰嗎?▾
會。店員的義務是「查證年齡」,不是「目測」。看起來像成年人不是免責事由。兒少權法第 43 條第三項加上第 91 條的罰則明確指向販賣方,店員、店長、店家都在罰鍰範圍內。這就是為什麼台灣便利商店的標準作業流程要求 30 歲以下一律出示證件,是給員工和店家的法律保險。
Q2我兒子在學校跟同學抽菸被抓,學校通報我,我會被罰嗎?▾
可能會。本條第二項要求父母監護人禁止這些行為。實務上會看你是否採取合理措施:知不知道、有沒有管教、有沒有配合學校。完全不知道且事後積極配合,通常不會被裁罰。學校通報後主管機關會啟動評估,這時你的態度和配合度是關鍵變數,主動聯絡學校或社工提出配合方案比被動等通知有利。
Q3我哥幫弟弟(國中生)買手搖含酒珍奶,我哥會被罰嗎?▾
會。本條第三項說「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款的物質給兒少。「任何人」包括家人、朋友、鄰居。哥哥幫忙買也是「交付」。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是「親屬代購」場景。法律不看你們的關係,只看行為本身。婚禮、家聚、年夜飯桌上長輩給小孩試一口酒,這些日常情境法律上都已經踩線。
Q4兒少權法第 43 條是什麼?▾
規範兒少不得從事的五款行為,並把責任擴及父母監護人與所有供應者散布者,是兒少健康保護的核心條款。幾乎所有兒少違規個案都會引到這條。
Q5兒少不得從事的行為有哪幾款?▾
五款: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或非法管制藥品、觀看有害暴力血腥色情賭博內容、危險駕駛競技、過度使用電子類產品。
Q6什麼叫合理時間使用電子產品?▾
民國 104 年新增的概念,依個案年齡、使用目的、身心狀況綜合判斷。一般指持續且明顯影響身心健康(如近視惡化、睡眠剝奪、社交退縮)。
Q7父母監督義務的範圍到哪裡?▾
不要求 24 小時盯著小孩,但要求採取合理措施(明確禁令、教育溝通、配合學校)。完全放任不管才會被裁罰。
Q8如何舉發店家賣菸給未成年人?▾
蒐證(拍照錄影保留發票)→ 向地方衛生局或警察局檢舉 → 註明時間地點商品與購買者特徵。具體的檢舉容易進入裁處。
Q9孩子被通報違規後家長要如何配合?▾
主動聯絡學校或社工提出配合方案、書面說明已採取的禁止措施、報名親職教育課程。被動等通知裁處後再反應已晚。
Q10親職教育課程要上多久?▾
依個案處遇方案而定,依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範通常 4 到 50 小時,主動配合可調整內容與時段。
Q11餐廳如何避免被認為供應酒精給兒少?▾
桌邊服務遇到有未成年人的桌位,主動提醒含酒精料理風險、設置不含酒湯品選項、訓練員工識別與婉拒。
Q12兒少權法 43 vs 菸害防制法 13 哪個優先?▾
雙重規範。菸害防制法 13 以販賣方為核心,年齡門檻未滿 20 歲;兒少權法 43 同步課予父母與所有供應者義務。同案可能同時違反,但行政罰法第 24 條從一重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兒少權法 43 | 菸害防制法 13 | 兒少事件處理法 |
|---|---|---|---|
| 規範對象 | 兒少自身、父母監護人、任何販賣交付供應者、任何散布播送者 | 販賣方為主,年齡門檻為未滿 20 歲 |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之少年自身行為,由少年法庭處理 |
| 責任性質 | 行政罰鍰加親職教育輔導 | 行政罰鍰 | 保護處分(觀護、輔導、感化教育等)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與地方社會局、衛生局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地方衛生局 | 少年法庭與少年保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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