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法第44條規範分級制度:出版品、錄影帶、遊戲軟體須分級,違反陳列方式使兒少接觸限制級物品亦罰。
Q · 限制級漫畫綁了束帶、貼了標籤就沒事了嗎?
必須先分級,陳列方式也不能讓兒少接觸限制級
依兒少法第44條第二項,已分級的限制級物品如果陳列方式使兒少能觀看或取得,仍屬違法。一本綁了束帶、貼了標籤的限制級漫畫,放在兒童繪本旁邊,照樣違規。實務上主管機關以「兒少眼睛高度(約130公分)可視性」測試,是否能直接接觸到限制級內容,為判斷標準。
書店裡那本被透明塑膠膜封起來、貼著「限」字標籤的漫畫,膜上的束帶不是商家自己愛好的設計,是這條法律強制要求的物理動作。第44條建立了一套「分級義務」:誰賣、誰出版、誰發行,誰就要先分級。分級不是道德指導,是把模糊的「兒少保護」翻譯成可執行的營業規則。更狠的是民國104年新增的第二項:你已經把限制級的東西分了級,但你的「陳列方式」讓兒少還是看得到、拿得到(例如把限制級漫畫放在小孩平視高度的書架),照樣違法。這就是為什麼成人專區要設簾子、設高架、設獨立空間。這條法律不僅管「有沒有分級」,還管「分級之後怎麼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為兒少保護的分級制度核心規範,要求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及其他經認定影響兒少身心健康之物品,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預先分級,並禁止違反陳列辦法使兒少觀看或取得限制級內容,建立從「分級義務」到「陳列規範」雙軌管制體系。
本條的「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限於商業登記的業者。判斷重點在於行為的「經常性」和「規模性」。一次性出清家裡舊書 vs 長期經營賣場是不同認定。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只是清理收藏,留存購買證明、上架時段集中於短期、明確標示為個人出清,可以爭取不被認定為負有分級義務之人,但商品圖和關鍵字仍需避免讓未成年人輕易看到。
不是。民國104年新增第二項以後,「陳列方式」也是違規態樣。即使分了級,把限制級擺在兒少容易接觸的位置就是違法。所以你會看到正規書店把限制級放在獨立區、有簾子、設置在較高的書架或上鎖櫃。內行人提示:稽查時主管機關會用「兒少眼睛高度可視性」測試,意思是站在130公分的角度看是否能直接接觸到限制級內容。這是實務操作的判斷標準。
建立媒體分級雙軌制:出版品/錄影帶/遊戲軟體須先分級,且分級後陳列方式不能讓兒少接觸限制級內容。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限商業登記業者。經常性、規模性銷售或經營者均可能負有義務。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分級辦法,依內容涉及性、暴力、犯罪、毒品等程度判定為僅限18歲以上閱覽。
限制級物品擺放位置使兒少能看到、拿到、購買到。主管機關以兒童眼睛高度130公分可視性測試為實務判準。
獨立專區、設簾子或上鎖櫃、置於130公分視線以上、明確分級標示、與一般書區實體隔離。
拍照記錄違規場景含時間地點、向地方政府社會局/文化局/經濟部工業局檢舉,重大案件可通報113保護專線。
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由發行人自行分級,無事前審查機關;遊戲軟體可送遊戲軟體分級審議委員會審查。
30日內提訴願;同時提出店內分級規範文件、員工教育訓練紀錄、過往合規紀錄,主動配合改善並提交改善報告。
44條管出版品/錄影/遊戲走分級+陳列雙軌;45條管新聞紙走內容禁止刊載單軌。新聞紙不適用分級。
44條對「物品」的分級陳列;46條對「網路內容」設防護機制,由NCC主管,iWIN審議。
| feature | option_a | option_b | option_c |
|---|---|---|---|
| 管制媒介 | 兒少法第44條(出版品/錄影/遊戲) | 兒少法第45條(新聞紙) | 兒少法第46條(網際網路) |
| 管制方式 | 事前分級+陳列規範 | 內容禁止刊載 | 防護機制+iWIN審議 |
| 義務人 | 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 | 新聞紙發行人 | 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 |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文化部/經濟部 | 文化部 | NCC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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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立法理由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輔導」及末句中「定期評估」分為「評估、輔導、處遇」及「定期追蹤評估」;增訂定期評估機制,以強化保護工作運作機能。 三、第二項首句「因職務知悉前項」修正為「因職務上所知悉」,並酌作文字修正。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二項,為使兒少閱聽權益之保障能事權統一,爰將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改列於本條規範。 二、原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一、將原兒童福利法第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修正「輔導」及末句中「定期評估」分為「評估、輔導、處遇」及「定期追蹤評估」;增訂定期評估機制,以強化保護工作運作機能。 三、第二項首句「因職務知悉前項」修正為「因職務上所知悉」,並酌作文字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增列第二項,為使兒少閱聽權益之保障能事權統一,爰將原條文第四十九條第十三款,改列於本條規範。 二、原條文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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