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45 條規範新聞紙不得過度描述兒少有害內容,建立報業公會自律+主管機關備查+申訴審議三層機制,違者可申訴。
Q · 報紙過度描寫兒少受害細節,可以申訴嗎?
可以,向報業公會申訴,3 個月內必處置
依兒少法第 45 條,看到新聞紙過度描述強制性交、自殺、毒品行為細節或血腥色情內容時,可向該報所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提出書面申訴並引用本條第 1 項。公會須於 3 個月內依自律規範處置(必要時延 1 個月)。若報紙非公會會員、公會逾期不處置、或處置結果不服,可申請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召開審議會議共同認定。
翻開報紙副刊讀到一則自殺新聞,最後一行寫著「珍惜生命,自殺諮詢專線 1925」。這不是慈善提醒,是這條法律的影子在頁面上落下的最後一筆。第45條規定新聞紙不能過度描述強制性交、自殺、毒品行為細節,不能過度描寫血腥色情細節。它的設計很特別:不是政府直接審查,而是「業界自律 + 主管機關備查 + 申訴審議」三層機制。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己訂規範,主管機關備查,申訴時由公會在三個月內處理;不是公會會員或逾期不處理時,主管機關出面共同審議。這條的精妙在它沒有用「禁止」的方式打壓新聞自由,而是用「審議認定」的方式畫出一條動態紅線,讓媒體在這條線上自己摸索。
兒少法第 45 條為新聞紙兒少保護核心條款,禁止過度描述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行為細節,以及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建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主管機關備查+申訴審議三層動態審議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第一線是該報紙所屬的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不是 NCC(NCC 管廣播電視)。公會收件後依其自律規範審議,3 個月內必須處置。若報紙不是公會會員或公會逾期不處理、處置結果不服,可申請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召開審議會議共同認定。申訴書寫具體一點,標明違規段落、引用本條條號、附上佐證資料,能大幅提高被受理速度。
法條用「新聞紙」字面僅指實體報紙,但實務認定有擴大趨勢,特別是同一媒體集團的網路版。完全把網路新聞排除是過度樂觀的解讀。電視新聞另適用廣電法系,網路原生新聞處於灰色地帶。申訴網路新聞可同時引用兒少法 45 和廣電法系相關條款,並向 NCC、衛福部社家署、平台自律機制多管道申訴,避免被單一機關以「不屬管轄」推託。
規範新聞紙不得過度描述強制性交、自殺、毒品、血腥、色情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內容的核心條款,建立報業公會三層審議機制。
超出新聞事實必要範圍,詳細描寫犯罪手法、自殺方式、毒品施用過程等具體細節,達到模仿學習或刺激感官效果者。具體認定由報業公會自律規範定義。
第一層:報業公會自訂自律規範並自我審議。第二層:報主管機關備查。第三層:非會員、逾期或不服時主管機關共同審議認定。
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時,採去識別化、避免具體細節、限縮報導範圍等保護措施,使報導不違反兒少保護宗旨。
1. 保存證據(紙本/截圖/日期/版次)2. 確認該報所屬公會 3. 書面引用兒少法第 45 條 4. 送公會 3 個月內必處置 5. 不服時申請主管機關共同審議。
申訴人資料、違規新聞日期版次、違規內容引述及位置標示、引用兒少法第 45 條第 1 項條號、佐證資料、申訴請求事項(道歉、修正、撤稿)。
報業公會收件後 3 個月內必處置(必要時延 1 個月)。若不服或公會逾期,轉主管機關共同審議無明文時限但通常 3-6 個月。
向報業公會申訴免費。若後續走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第一審裁判費 4,000 元起。
兒少法 45 管實體新聞紙,由報業公會審議。廣電法 21 管廣播電視,由 NCC 直接認定。審議機關和程序完全不同。
45 條管「過度描述細節」適用於任何兒少受害新聞;性剝削條例 14 條管「揭露被害人身分」適用於性剝削被害人,且涵蓋全媒體(含網路)。
| feature | 兒少法45條 | 廣電法21條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14條 |
|---|---|---|---|
| 適用媒體 | 實體新聞紙 | 廣播電視 | 全媒體(含網路) |
| 違規類型 | 過度描述兒少有害內容 | 電視節目有害兒少 | 揭露兒少被害人身分 |
| 審議機關 | 報業公會 → 主管機關共同審議 | NCC | 主管機關直接認定 |
| 處理時限 | 3 個月(必要時 + 1 個月) | 依個案 | 依個案 |
| 救濟管道 | 公會 → 共同審議 | NCC 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轉介或交付安置輔導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家庭,當地主管機關應予以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 前項追蹤輔導及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之。
立法理由為使本法能與少年事件處理法銜接,提供完整的兒童及少年保護處理流程,並發揮本法預防與輔導之功能,確保兒童及少年返回家庭後之安全與健康發展,爰規定之。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 二、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商業同業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使本法能與少年事件處理法銜接,提供完整的兒童及少年保護處理流程,並發揮本法預防與輔導之功能,確保兒童及少年返回家庭後之安全與健康發展,爰規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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