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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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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2. 2.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3. 3.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4. 4.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46條建立 iWIN 機構與平台自律義務,主管機關通知後平台應限制兒少接取或先行移除有害內容。

Q · 網路上看到有害兒少內容該怎麼辦?

向 iWIN 申訴,主管機關會通知平台處置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可向 iWIN(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i.win.org.tw)申訴。iWIN 經主管機關通知後,平台依法應限制兒少接取、瀏覽,或先行移除。重大案件(涉及兒少不雅照、性剝削)同時撥打 113 專線或報警。

白話解讀

你在 Facebook 上檢舉一張不雅圖片,三小時後它消失了。你以為是 Meta 的演算法很厲害?是,但不只。背後還有一條台灣法律在驅動:第46條。這條建立了一台「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俗稱 iWIN,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設立),它的工作是觀察兒少上網行為、建立申訴機制、推動分級和過濾軟體、督促網路平台建立自律機制。更關鍵的是第二、三項:網路平台必須訂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如果沒訂,要依公協會規範採取必要措施;主管機關通知有害內容後,平台必須限制兒少接取、瀏覽,或先行移除。所以你看到 IG、YouTube、Facebook 在台灣的內容處理特別積極,背後是這條法律的法律壓力。它不直接審查內容,而是把責任和成本壓在平台肩上,逼平台自己動手。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為網際網路兒少內容防護總則,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俗稱 iWIN),課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訂定自律規範、依主管機關通知限制接取或先行移除有害內容之義務,建立「政府委託、民間執行、平台落實」三層防護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iWIN 是什麼?跟政府是什麼關係?

iWIN 是「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簡稱,依兒少法第46條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NCC)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它不是政府機關,而是政府委託執行的民間組織。負責申訴、觀察、分級、過濾推動等業務。內行人提示:iWIN 的角色是「審議、通知、推動」,沒有直接的裁罰權。實質裁罰仍由主管機關為之。

Q2外國網站發布的內容台灣的法律管得到嗎?

管得到,但執行力有限。本條規範對象是「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包含在台灣有營運的境外平台。Meta、Google、TikTok 等主要平台都和 iWIN 建立協調機制,會配合處置。對於完全境外、無台灣商業據點的平台,執行依賴跨國協調與技術阻擋。內行人提示:境外不可碰的平台,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要求 ISP 端阻擋接取的方式處置。

Q3網路上看到兒少不雅內容該怎麼檢舉?

先蒐證:完整網址、內容截圖、時間戳記、平台名稱。同時在平台內檢舉並向 iWIN(i.win.org.tw)申訴。重大案件(涉及兒少不雅照片、性剝削)同時通報 113 專線或警察機關。實務的內行人提示:模糊申訴會被分類為「補件」延後處理,具體證據是 iWIN 通知平台處置的依據,蒐證越完整處理越快。

Q4兒少法第46條的「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涵蓋哪些業者?

包含儲存空間、加值服務、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業者,Meta、Google、TikTok、Line、論壇、雲端硬碟、部落格平台都適用。

Q5什麼叫「自律規範」?

平台依本條第二項所訂之內容過濾、檢舉處置、年齡分級等內部管理措施文件,未訂者依公協會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Q6先行移除和限制接取差在哪?

先行移除是把內容下架(從平台消失),限制接取是僅限兒少不能看(成年人仍可看),平台依案件性質選擇。

Q7網路上看到有害兒少內容怎麼向 iWIN 申訴?

至 i.win.org.tw 填申訴表單,附完整網址、截圖、時間戳記,選擇案件類型,重大案件同步報警 113。

Q8iWIN 申訴後處置流程怎麼跑?

申訴→iWIN 審議 7-14d→主管機關通知→平台限制接取或移除→不配合者依兒少法 94 條罰 6-30 萬。

Q9申訴 iWIN 要錢嗎?

完全免費。iWIN 由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承辦,民眾申訴零成本。

Q10申訴需要什麼證據?

完整網址、內容截圖、發布時間戳記、平台名稱缺一不可。模糊申訴會被退件補件,越具體越快處置。

Q11向 iWIN 申訴 vs 直接報警差在哪?

iWIN 處理有害內容的下架;報警處理刑事責任(兒少性剝削條例)。重大案件兩者並行最快。

Q12兒少法 46 條 vs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哪個重?

兒少法 46 條是行政罰(6-30 萬)+ 平台下架;兒少性剝削條例是刑事重罰(最重 10 年以上)。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iwin_complaintplatform_reportpolice_reportncc_petition
啟動門檻任何人均可線上申訴需登入平台帳號涉刑事責任系統性違規
處理時間7-14 日24-72 小時視案件30 日以上
強制力通知效力平台自定刑事追訴行政裁罰
適合情境有害內容防護明顯違規性剝削/誘拐平台拒處置

iwin_complaint

啟動門檻
任何人均可線上申訴
處理時間
7-14 日
強制力
通知效力
適合情境
有害內容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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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門檻
需登入平台帳號
處理時間
24-72 小時
強制力
平台自定
適合情境
明顯違規

police_report

啟動門檻
涉刑事責任
處理時間
視案件
強制力
刑事追訴
適合情境
性剝削/誘拐

ncc_petition

啟動門檻
系統性違規
處理時間
30 日以上
強制力
行政裁罰
適合情境
平台拒處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青少年が安全に安心してインターネットを利用できる環境の整備等に関する法律(青少年インターネット環境整備法,2008)
韓國청소년 보호법 제16조 + 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七章「網絡保護」(2020 修正) +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2024)
德國Jugendmedienschutz-Staatsvertrag (JMStV) §§ 4-5 + Jugendschutzgesetz (JuSchG)
法國Loi n° 2020-936 du 30 juillet 2020 visant à protéger les victimes de violences conjugales et Code de la consommation L. 521-3-1 (protection des mineurs en ligne)
美國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 15 U.S.C. §§ 6501–650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502 制定)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立法理由為落實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例,以強化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兒童及少年之二度傷害。

(1001111 全文修正)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少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20502 制定)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法例,以強化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兒童及少年之二度傷害。

(100111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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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規定:「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