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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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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
少年
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
客觀事實
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
即時強制
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
關係人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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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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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福利措施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護措施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福利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86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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