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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0-1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2. 2.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行即時強制進入,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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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70 條之 1 授權社會局於訪視遭拒並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時,請求警察即時強制進入住宅,無需搜索票。

Q · 拒絕讓社工進門會怎樣?警察可以不用搜索票進我家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之 1,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調查或處遇遭拒絕時,若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危險之虞或客觀事實認有必要,社會局即可請警察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即時強制進入。不需要法院搜索票、不需要犯罪嫌疑、只需要「合理懷疑」加上「有危險或必要」三要件。警察執行時應主動出示證件,並得詢問現場任何關係人(含兒少本人)。

白話解讀

當社工站在你家門口你不開門,這條決定了下一步會發生什麼。傳統上「家是私人領域,警察沒搜索票不能進」是個基本原則,但這條挖了一個專屬於兒少保護的破口:只要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的專業人員,在進行訪視調查時遭到拒絕,並且「合理懷疑」小孩有危險、有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社會局就可以請警察對你家進行「即時強制進入」。注意這幾個關鍵字:不需要法院搜索票、不需要犯罪嫌疑、只需要「合理懷疑」+「有危險或必要」。警察依社會局請求就可以派員進入,現場還可以「詢問關係人」。這條 108 年才新增,立法背景是過去多起兒虐致死案件中,社工被拒於門外、警察沒有法律依據單獨進入、最後悲劇發生。這條把「兒少生命安全」凌駕於「住宅不可侵入」之上。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0 條之 1 為兒少保護網絡之「即時強制進入」條款,授權主管機關於前條訪視調查遭拒絕且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時,請求警察機關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並得詢問關係人;屬行政協助程序,非刑事搜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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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憑這條進我家,跟憑搜索票進我家有什麼不同?

搜索票是刑事訴訟法程序,前提是有犯罪嫌疑,由法官審查核發。本條是行政協助程序,前提是兒少保護的合理懷疑,由社會局請求警察協助即可。搜索票進來找的是犯罪證據(可扣押),本條進來是為了確認兒少安全(不能順便扣押其他財物或文件)。若警察進入後超出兒少保護目的查扣其他東西,後續刑事程序可能因違法取證被排除。內行人提示:全程錄音錄影並記下警察人數、編號、進入時間,這些紀錄對日後可能的爭議很關鍵。

Q2我是社工,要請警察協助強制進入,需要先取得什麼授權?

依本條第 1 項,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請求警察協助。實務上需向督導或單位主管報告並取得同意,由社會局以正式公文或緊急通報方式向當地警察分局請求協助。警察則依本條第 2 項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派員執行。內行人提示:請求時要備好合理懷疑的具體事證(通報內容、訪視紀錄、不開門的時間紀錄等),事後可能被當事人質疑時這些紀錄是依據。

Q3兒少法 70-1 是什麼?

2019 年新增的「即時強制進入」條款,社工合理懷疑加上訪視遭拒,社會局即可請警察破門進入住宅或補習班進行兒少保護。

Q4什麼叫「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

綜合通報內容、訪視紀錄、缺課情形、鄰里反映等客觀事實,可推認兒少處於危險或有介入必要的程度,門檻低於犯罪嫌疑。

Q5「即時強制進入」是什麼意思?

當下就可以執行的強制處分,不需要先申請許可或法院核准,社會局請求成立後警察立即派員。

Q6兒少法 70-1 跟訪視調查(70 條)差在哪?

70 條是和平訪視階段,需家長同意配合;70-1 是訪視遭拒後的強制階段,由警察執行突破。

Q7社工怎麼啟動兒少法 70-1?

備妥合理懷疑事證(通報內容、訪視紀錄、不開門時間紀錄)→ 向社會局督導報告 → 社會局以正式公文或緊急通報請求警察分局協助。

Q8被通報後怎麼配合最安全?

與其拒絕,不如約定時間配合並全程錄影 → 進門前請信任的第三人或律師到場見證 → 詳細紀錄警察人數、編號、進入時間。

Q9強制進入後可以怎麼救濟?

對警察進入程序或社工處遇結論不服 → 依訴願法 30 天內提訴願 → 訴願不服可提行政訴訟;違法侵害可另請求國家賠償。

Q10現場錄音錄影合法嗎?

在自家內錄音錄影合法,這是保護自己的關鍵證據。建議錄下警察出示證件畫面、社工問話內容、現場時間軸。

Q11兒少法 70-1 vs 刑事搜索差在哪?

70-1 是行政協助(社會局核准),目的是兒少安全,不可扣押其他財物;刑事搜索是法官核發搜索票,目的是犯罪偵查,可扣押犯罪證據。

Q12兒少法 70-1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 26 差在哪?

70-1 限兒少保護目的,由社會局請求;警職法 26 是警察自行判斷一般急迫危害(如自殺、瓦斯外洩),不限兒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hild_protection_70_1police_authority_26criminal_emergency_search
法律依據兒少法 70-1警察職權行使法 26刑訴法 131 緊急搜索
啟動門檻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行政門檻低)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急迫危害相當理由 + 急迫情形(刑事門檻高)
核發者社會局請求即可警察自行判斷事後 3 日內陳報法院
目的確認兒少安全排除一般危害犯罪證據蒐集
可否扣押物品不可(超出範圍恐違法)限排除危害必要可扣押犯罪證據
事後救濟訴願 / 行政訴訟訴願 / 國家賠償刑事程序救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児童虐待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9条(出頭要求・立入調査)/第9条の3(臨検又は捜索)
🇰🇷 韓國아동학대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11조(현장출동)/제12조(응급조치)
🇨🇳 中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64条(强制报告)/反家庭暴力法 第15条(公安机关协助)
🇩🇪 德國§ 8a SGB VIII(Schutzauftrag bei Kindeswohlgefährdung)+ § 1666 BGB(gerichtliche Maßnahmen)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6-3(信息收集與緊急介入)+ Code civil 375(assistance éducative)
🇺🇸 美國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emergency entry under 4th Amendment exigent circumstances doctrine(各州 CPS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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