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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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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福法第 87 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罰鍰並公布姓名。

Q · 私下介紹收養會被罰嗎?罰多少?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7 條,違反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公告姓名才是真正的殺招,因為媒合事業建立在信任上,名譽被公告等於斷財路。本條不問是否收費,只問是否經許可從事媒合服務。

白話解讀

有人花十萬塊跟「介紹人」談好了,這個介紹人能幫忙找到出養的嬰兒。聽起來像八點檔,但這就是地下收出養媒合的真實樣貌,也是台灣兒福史上最黑暗的破口之一。為了堵住這個破口,民國100年立法明確要求:所有的收出養媒合服務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由合格的兒福機構執行。違反這條,6萬到30萬罰鍰跑不掉,而且姓名/名稱會被公布。這6到30萬的罰鍰看起來不重,但「公布姓名」這四個字才是真正的殺招,因為媒合是建立在信任上的事業,名譽被公告等於斷了財路。本條是國家在「孩子可以被交易」這個滑坡上,硬生生踩下的煞車。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7 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違反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課以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本條為台灣防堵地下收養與販嬰網絡的核心罰則,將收養媒合鎖在合格機構手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幫朋友介紹收養,會被罰嗎?

看頻率和性質。一次性、無對價、純粹親友間的介紹,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從事媒合服務」。但若你重複介紹、收取費用(無論名義是什麼)、或建立穩定的媒合管道,就會被認定為違反本條(罰鍰 6 萬到 30 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內行人提示:「介紹費」、「車馬費」、「感謝金」這些名詞都不能規避責任,主管機關看的是實質行為而不是名稱。

Q2合法的收養媒合機構怎麼查?

衛福部社家署網站定期公告全國合格收出養媒合機構(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等都在列),每家機構的服務區域、收養條件、收費都有公示。內行人提示:合格機構絕對不會主動承諾「保證收養成功」或「快速媒合幾個月內完成」,因為合法流程必須做家庭評估、孩子適性配對、出養必要性評估,這些都需要時間。承諾速度和保證的,幾乎都是地下管道的紅旗。

Q3兒少福法第 87 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必須公布姓名或名稱。看起來罰鍰範圍不算太重,但「公布姓名」這四個字才是真正的殺招,因為媒合是建立在信任上的事業,名譽被公告等於斷了財路。實務上裁量會考量是否收費、媒合次數、是否造成兒少損害等加重因素。

Q4怎麼檢舉地下收養媒合行為?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提出檢舉,提供具體事證(對話紀錄、PO 文截圖、匯款紀錄、被害人證詞)。實務上這同時可以觸發本條行政罰調查與刑法買賣人口罪(刑法第 240 條)刑事偵辦。內行人提示:地下媒合往往跟人口販運集團有關聯,蒐證時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時透過 165 反詐騙專線轉介。

Q5私下介紹收養合法嗎?

看頻率與性質。一次性、無對價、純粹親友間介紹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媒合服務;但重複介紹、收費、建立穩定管道就違反本條,罰 6-30 萬並公告姓名。

Q6什麼算「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重複性、有組織地媒合送養人與收養人,包含配對、評估、轉介等活動,無論是否收費。主管機關看實質行為不看名稱。

Q7合格收出養媒合機構有哪些?

衛福部社家署網站定期公告全國合格機構名單,目前主要有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每家機構服務區域、收養條件、收費都有公示。

Q8想正規收養孩子要怎麼做?

查衛福部合格機構名單 → 申請家庭評估 → 接受適性配對 → 提請法院認可(民法 1079)→ 戶政登記。全程數月至數年。

Q9被地下媒合者騙錢怎麼辦?

蒐集對話、匯款紀錄、PO 文截圖 → 向警察報案(刑法 339 詐欺、刑法 240 買賣人口)→ 同步向衛福部檢舉本條違反。

Q10收到第 87 條處分書要怎麼辦?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行政程序法 98 條),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公告姓名是另一獨立處分,可單獨救濟。

Q11怎麼檢舉地下收養媒合?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提出檢舉,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PO 文截圖等具體事證。可同步啟動行政罰與刑事偵辦。

Q12一次性介紹親友 vs 持續性媒合服務差在哪?

前者通常不算「從事媒合服務」(個案性、非對象不特定);後者重複、有組織、可能對外接案,會被認定違反本條。實務上看頻率、是否建立穩定管道、是否對外宣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次性親友介紹持續性媒合服務
服務性質純粹好意牽線特定親友重複、有組織、可能對外接案
是否需許可通常不需(非從事媒合服務)強制要許可,否則違反第 87 條
是否收費不影響成立認定不影響成立認定(收費只影響量罰)
違反後果通常不裁罰6-30 萬罰鍰 + 公告姓名
證據認定看頻率、是否建立穩定管道看是否多次媒合、是否對外宣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間あっせん機関による養子縁組のあっせんに係る児童の保護等に関する法律(2018 年施行,無許可媒介可處 3 年以下徒刑或 100 万円以下罰金)
🇰🇷 韓國입양특례법 제20조(보건복지부장관 지정 입양기관만 가능,無許可可處 5 年以下徒刑或 5 천만원 罰金)
🇨🇳 中國民法典第 1093-1118 條 + 收養登記辦法(收養須登記於民政部門,禁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民法典 1106)
🇩🇪 德國Adoptionsvermittlungsgesetz § 5(仅 anerkannte Adoptionsvermittlungsstelle 可從事,違反為 Ordnungswidrigkeit,最高 50,000 EUR 罰款)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L225-11 et seq.(須 agrément du conseil départemental,違反構成刑事責任)
🇺🇸 美國Interstate Compact on the Placement of Children (ICPC) + 各州 social services licensing(無照媒合在多數州為 fel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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