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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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福法第 87 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罰鍰並公布姓名。
Q · 私下介紹收養會被罰嗎?罰多少?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7 條,違反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公告姓名才是真正的殺招,因為媒合事業建立在信任上,名譽被公告等於斷財路。本條不問是否收費,只問是否經許可從事媒合服務。
白話解讀
有人花十萬塊跟「介紹人」談好了,這個介紹人能幫忙找到出養的嬰兒。聽起來像八點檔,但這就是地下收出養媒合的真實樣貌,也是台灣兒福史上最黑暗的破口之一。為了堵住這個破口,民國100年立法明確要求:所有的收出養媒合服務都必須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由合格的兒福機構執行。違反這條,6萬到30萬罰鍰跑不掉,而且姓名/名稱會被公布。這6到30萬的罰鍰看起來不重,但「公布姓名」這四個字才是真正的殺招,因為媒合是建立在信任上的事業,名譽被公告等於斷了財路。本條是國家在「孩子可以被交易」這個滑坡上,硬生生踩下的煞車。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7 條為行政罰則條款,針對違反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課以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本條為台灣防堵地下收養與販嬰網絡的核心罰則,將收養媒合鎖在合格機構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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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幫朋友介紹收養,會被罰嗎?▾
看頻率和性質。一次性、無對價、純粹親友間的介紹,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從事媒合服務」。但若你重複介紹、收取費用(無論名義是什麼)、或建立穩定的媒合管道,就會被認定為違反本條(罰鍰 6 萬到 30 萬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內行人提示:「介紹費」、「車馬費」、「感謝金」這些名詞都不能規避責任,主管機關看的是實質行為而不是名稱。
Q2合法的收養媒合機構怎麼查?▾
衛福部社家署網站定期公告全國合格收出養媒合機構(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等都在列),每家機構的服務區域、收養條件、收費都有公示。內行人提示:合格機構絕對不會主動承諾「保證收養成功」或「快速媒合幾個月內完成」,因為合法流程必須做家庭評估、孩子適性配對、出養必要性評估,這些都需要時間。承諾速度和保證的,幾乎都是地下管道的紅旗。
Q3兒少福法第 87 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必須公布姓名或名稱。看起來罰鍰範圍不算太重,但「公布姓名」這四個字才是真正的殺招,因為媒合是建立在信任上的事業,名譽被公告等於斷了財路。實務上裁量會考量是否收費、媒合次數、是否造成兒少損害等加重因素。
Q4怎麼檢舉地下收養媒合行為?▾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提出檢舉,提供具體事證(對話紀錄、PO 文截圖、匯款紀錄、被害人證詞)。實務上這同時可以觸發本條行政罰調查與刑法買賣人口罪(刑法第 240 條)刑事偵辦。內行人提示:地下媒合往往跟人口販運集團有關聯,蒐證時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時透過 165 反詐騙專線轉介。
Q5私下介紹收養合法嗎?▾
看頻率與性質。一次性、無對價、純粹親友間介紹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媒合服務;但重複介紹、收費、建立穩定管道就違反本條,罰 6-30 萬並公告姓名。
Q6什麼算「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重複性、有組織地媒合送養人與收養人,包含配對、評估、轉介等活動,無論是否收費。主管機關看實質行為不看名稱。
Q7合格收出養媒合機構有哪些?▾
衛福部社家署網站定期公告全國合格機構名單,目前主要有兒福聯盟、勵馨基金會等,每家機構服務區域、收養條件、收費都有公示。
Q8想正規收養孩子要怎麼做?▾
查衛福部合格機構名單 → 申請家庭評估 → 接受適性配對 → 提請法院認可(民法 1079)→ 戶政登記。全程數月至數年。
Q9被地下媒合者騙錢怎麼辦?▾
蒐集對話、匯款紀錄、PO 文截圖 → 向警察報案(刑法 339 詐欺、刑法 240 買賣人口)→ 同步向衛福部檢舉本條違反。
Q10收到第 87 條處分書要怎麼辦?▾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訴願(行政程序法 98 條),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公告姓名是另一獨立處分,可單獨救濟。
Q11怎麼檢舉地下收養媒合?▾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提出檢舉,附對話紀錄、匯款證明、PO 文截圖等具體事證。可同步啟動行政罰與刑事偵辦。
Q12一次性介紹親友 vs 持續性媒合服務差在哪?▾
前者通常不算「從事媒合服務」(個案性、非對象不特定);後者重複、有組織、可能對外接案,會被認定違反本條。實務上看頻率、是否建立穩定管道、是否對外宣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次性親友介紹 | 持續性媒合服務 |
|---|---|---|
| 服務性質 | 純粹好意牽線特定親友 | 重複、有組織、可能對外接案 |
| 是否需許可 | 通常不需(非從事媒合服務) | 強制要許可,否則違反第 87 條 |
| 是否收費 | 不影響成立認定 | 不影響成立認定(收費只影響量罰) |
| 違反後果 | 通常不裁罰 | 6-30 萬罰鍰 + 公告姓名 |
| 證據認定 | 看頻率、是否建立穩定管道 | 看是否多次媒合、是否對外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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