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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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