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8 條
- 1.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之規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 2.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權法第 88 條規範收出養媒合機構違規三階段處分:限期改善、罰鍰三萬至十五萬並按次、命停辦並公告姓名、廢止許可。
Q · 我選的領養媒合機構違規會怎樣?對我的領養程序有影響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8 條,主管機關採三階段處分:第一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命停辦一個月至一年並公告機構名稱;若拒不遵從停辦命令或停辦期滿未改,直接廢止許可。對進行中的領養案件而言,機構被命停辦或廢止那一刻,您必須主動聯絡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白話解讀
領養一個孩子,過程中有一個關鍵角色叫「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是幫忙撮合領養家庭和被領養孩子的機構。多數人不知道,這些機構被嚴格監管:主管機關隨時可以檢查,違規可以罰錢,再不改可以強制停辦,最後可以直接廢止許可(收回它的營業資格)。為什麼這件事跟你有關?如果你正在透過某個機構辦領養,這個機構的合規狀況直接決定你的程序會不會中斷。這條法律設計了三道閘門:警告(限期改善)、處罰(罰鍰加停辦)、終止(廢止許可)。但這個系統有個盲點:你必須主動去查,才知道你的機構現在站在哪一道閘門前。被公告處分的機構名單是公開的,但大部分當事人從來沒想過要去看一眼。
法律定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8 條為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的行政監督罰則總則,採三道閘門遞進設計:限期改善(柔性糾正)、罰鍰加按次處罰並得命停辦並公告(中度制裁),以及廢止許可(終結手段)。違規紀錄依法律強制公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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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構被停辦的話,我已經配對好的孩子怎麼辦?▾
孩子的權益由主管機關接手保障,不會因為機構停辦就讓進度歸零。但你必須主動聯絡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說明你的案件狀態,由他們協助轉介到其他合法機構接手。內行人提示:機構被命停辦的那一刻,它可能還想繼續跟你聯絡「私下處理完」,這是違法的。一旦被停辦,所有業務都要停,繼續私下進行只會讓你的領養程序失去合法性。請直接走主管機關。
Q2怎麼查媒合機構有沒有違規紀錄?▾
本條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這是法律強制的公開資訊。你可以上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搜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相關公告,或直接打到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內行人提示:被罰錢但沒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未必會被公告。所以「網站上查不到」不代表「完全沒違規」,最完整的方式是直接電話詢問主管機關該機構的處分歷史。
Q3機構只是被罰錢還沒停辦,跟它合作安全嗎?▾
法律上它還是合法的,但你要評估的是趨勢。本條設計的處分是「按次處罰」加上情節嚴重時直接停辦,意思是違規會累積。如果一家機構這個月被罰過,下個月可能又被罰,再下次可能就停辦。你的領養程序通常要走六到十二個月,這段時間機構的處分風險直接變成你的程序風險。內行人提示:除了問機構本身,可以打電話到主管機關問「這家最近有沒有被限期改善的案件」,被限期改善但還沒罰款的訊息網站不一定公告,但這正是早期警訊。
Q4兒少權法第 88 條是什麼?▾
規範收出養媒合機構違反業務檢查、停業、歇業、復業規定的三階段行政處分機制,是兒少福利機構行政監督的核心罰則。
Q5什麼叫「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依兒少權法第 15 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兒童及少年收養與出養配對工作的法人或機構,俗稱領養媒合機構。
Q6三道閘門處分機制有什麼差別?▾
限期改善是「給機會」、罰鍰停辦是「實質懲罰加曝光」、廢止許可是「終結資格」。三者懲罰強度遞進,違規不改處分越重。
Q7什麼叫「按次處罰」?▾
每次主管機關檢查發現違規未改善,即可重新處罰,違規期間越長累積罰款越多,目的在迫使機構實際停止違規。
Q8怎麼查領養媒合機構有沒有違規?▾
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搜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公告,或直接致電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完整處分歷史。
Q9兒少權法 88 條罰多少錢?▾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者,處新臺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累積金額無上限。
Q10機構被停辦我的領養案件怎麼辦?▾
立即聯絡縣市政府社會局或衛福部社家署,請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到其他合法媒合機構,保留所有與原機構的書面文件作為進度證明。
Q11被罰怎麼提行政救濟?▾
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再於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Q12兒少權法 88 條 vs 87 條差在哪?▾
87 條罰「無照經營」(未經許可從事媒合,六至三十萬),88 條罰「有照但違規」(已許可者違反業務檢查,三至十五萬起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trigger | consequence | key_action |
|---|---|---|---|
| 第一道閘門:限期改善 | 違反業務檢查與管理、停業、歇業、復業規定 | 通知限期改善(通常 30 日) | 三十日內務必確實改善並書面回覆,避免進入下一階段 |
| 第二道閘門:罰鍰加停辦 | 屆期未改善 | 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命停辦一個月至一年並公告姓名 | 罰鍰可訴願救濟,但停辦對營運和商譽傷害遠大於罰鍰,不要為省罰鍰賭到停辦 |
| 第三道閘門:廢止許可 | 拒不遵從停辦命令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 | 廢止許可(許可資格永久終結,須重新申請) | 進入此階段意味業務終結,所有進行中案件須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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