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
依據兒童福利法第31條,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1條的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必須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此外,任何人都不得供應上述物質給兒童。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1條的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義務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同時,任何人都不得提供上述物質給兒童。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31條的規定,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義務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此外,任何人都不得供應這些物質給兒童。 以兒童福利法第31條來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負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的義務。同時,任何人都不得供應這些物質給兒童。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並禁止他們接觸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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