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已設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兒童犯告訴乃論之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兒童福利法 第五章 罰則
§ 43–52共 10 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節嚴重,或明知兒童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場所工作,不加制止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容之兒童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兒童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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