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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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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處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47條,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如果違反了該條第三十三條的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則將被處以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後仍不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勒令該機構停業、關停或撤銷其執照。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間便利商店被發現向未成年人販售菸、酒或檳榔,根據法律,該商店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或者經過警告後仍然不改善,主管機關可能會下令該商店停業、關閉,或者移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經營執照。 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58)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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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47 條規定:「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