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48條,如果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的人違反法律中列舉的各種情節,情節嚴重,或者違反兒童福利法中第26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2項或第34條,主管機關應該要求他們接受至少四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主管機關的核准延期參加親職教育輔導。如果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者教育時數不足,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再次通知後仍不接受的話,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參加為止。 例如,如果某位父母對於兒童的教養方式有嚴重的違法行為或犯罪情節,或者違反了兒童福利法中列舉的各種情節,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們接受至少四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如果這位父母拒絕接受輔導或者輔導時數不足,主管機關可以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再次通知後仍不接受輔導的話,可以按次處罰,直到他們參加為止。 參考資料: 兒童福利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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