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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四條,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種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之親職教育輔導。 前項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准後延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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