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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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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兒童福利法第49條中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將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這條法規主要針對那些違反兒童福利法第十八條的行為,該條規定禁止對兒童進行虐待或侵害的行為。舉例來說,若一名人員被判定有虐待或侵害兒童的行為,如體罰兒童或疏於照顧兒童,該人員將會根據這條規定被處以相應的罰鍰。 此外,兒童福利法第49條還規定了對兒童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的處罰。若這些人違反了兒童福利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且沒有正當理由,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該規定主要針對那些因無正當理由而疏於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的行為,這些資料可能在調查兒童福利或保護措施時非常重要。舉例來說,如果有人跟據法律要求提供與兒童福利相關的資料,但他們拒絕合作或未能提供必要的資料,他們可能會根據這條規定被處以相應的罰鍰。

  • 第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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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福利法第 49 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福利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