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福利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